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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盜竊之城之二
標少
2016年7月9日
標少越來越傻, 對求助的案件越來越上心。今天心中鬱悶, 因為在這課題的第一篇那快將臨盆的孕婦, 上庭認了罪, 過程有點是我意料之外。我不是說犯了法的人無需承擔責任, 也不是說犯了法就可以千方百計去逃避。我只是希望有悔意的人能夠在現存制度及檢控守則裏尋找定罪以外的處理方法。這孕婦的丈夫今天寫給我, 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是我認為最重要一點: 在辦公室內的主任接見我們時,起初聽了我們的要求,但多次拒絕我們的信件,他說不適用,沒有解釋,但會和警方及檢控那邊談談會否徹銷控罪,最後當然是不行。我們見到當席律師後,把這件事道出,他也感到十分奇怪,因為他也認為我們這封信應該逞上去申請徹銷控罪,但他接見我們時,那邊已經肯定地拒絕了我們的申請,因為只有兩個選擇,1) 認罪、2)不認罪押後再向律政司申請徹銷控罪,最後我們商量後選了1)。 這件事頗為奇怪,關於那封信,我拿出來給主任看了一次,他草草看完說不適合,我們堅持希望申請,他就說會那一張FORM給我們簽,再和那邊談談,那個時間我們再提出把信一併交出,他仍堅持不需要。 

我明白法庭聯絡主任(Court Liaison Officer)工作忙碌, 看到所涉的銀碼五百零幾元就已先下判斷覺得一定不行, 也只會馬虎了事, 以這女士的案件而言, 我不會斷言否定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可行性, 因為懷孕影響了內分泌有時會影響了判斷能力, 加上臨盆在即的壓力, 一念之間的犯錯我會特別寬宏對待。她不想煎熬下去決定認罪, 我當然可以理解, 每個人處理壓力的能力也不相同, 就算押後這件案由律政司考慮也不擔保一定批准, 我只是有點慼慼然。


昨天又收到另一宗諮詢, 這女士偷竊了一枝唇膏價值60多元, 她寫給我卻是打算認罪, 警察曾經對她解釋後果, 她希望3年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註銷定罪紀錄, 她不想這件案拖延下去, 反而是我苦口婆心叫她一定要尋求撤銷控罪。三幾個電郵之後, 她進一步描述事發情況:
 
當晚案發時警員還未到達現場,我和保安和經理在職員室等待,我哭著和經理道歉,我當時腦袋一片混亂,很害怕,我不知所措之下我跪下了求經理可不可以不要報警。當時我只想到我還年輕,我想穩更好的工作,不想因此入差館留下案底。我不停求情...現在看了你前些篇文章略知道,一般大型百貨或商鋪,他們都會交由警方處理,不會私下處理...我如果申請撤銷控告自願守行為的話,是不是也有機會可以獲批准?

經我鼓勵下, 她打算跟從我的建議去爭取, 去寫封申請信, 我覺得她已得到足夠教訓, 也可正面面對和處理這件事, 她這樣講:

 
真的非常感謝你願意幫助我!過分客氣的說話我也不懂說,只是很感激你,讓我知道呢個世界上仲有如此熱心腸的好人,我們素未謀面,也沒有利益之交,你願意幫助我真的令我感到很多正能量。謝謝你!
 
正能量是我一直做這種事的動力, 我希望散播的種籽, 不論怎樣微弱艱難, 不論能否茁壯成長, 我都絕不氣餒。人到無求就要尋找人生的新意義, 寫blog和幫人暫時是我的新意義, 很平凡的抱負。
 
我在盜竊之城回答留言時講過: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施行以來, 過去法官可以下令不留案底的權力也取消了, 網友TT問我不留案底的權力為何不能恢復。以前法官有權在判罰後下令不留案底, 一般都是較輕微的罰法, 判監就不會下令不留案底, 自1986年訂立了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之後, 法官不留案底的權力消失了, 取而代之是《罪犯自新條例》所訂下3年不再被定罪就可以註銷這案底, 條件之一是判監不超過3個月, 罰款不超過10000元。相比以前一般會下令不留案底的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涵蓋面闊, 也頗寬宏。以前只會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或者小額罰款才會下令不留案底。所以, 根本沒有恢復法官有權不留案底的可能。

有時我都很矛盾, 我隨時都不介意與人論爭, 也不是個有愛心的人, 對着狗黨我鬧不停口, 對着這些店鋪盜竊的求助者我好像變了另一個人。每一件求助的案件我都熱切期待結果, 每一件我覺得有機會成功的案件失敗了, 我都憂傷。我完全不矯扭造作, 這是我真正感覺。儘管我疾惡如仇, 對着他們我竭盡所能去幫助。可能因為大家素未謀面, 幫助人是正面的感覺, 相識的可能會因厭惡而不去幫。厭惡就產生負面情緒, 沒有幫助人那種正能量了。

對於這孕婦的案件, 我還是怏怏不悅, 悶悶不樂, 好像自己做錯了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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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2018-07-28 14:41:17
我想請問感化令是否一定會令家人知名?謝謝你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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