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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竹枝襲警
標少
2017年1月10日
荃灣昨日發生8呎長竹枝高處墜下, 擊斃地盤對開海濱長廊散步的男子的人為疏忽工業意外, 死者的不幸正如一般所講六合彩又唔見會中, 禍從天降, 防不勝防。講起竹枝, 我就聯想起兩天前一宗審結的涉及年初二旺角暴亂的竹枝襲警案。

本來這件案是事實裁斷, 釘與放都可以有一番道理, 單看傳媒報導, 若果避重就輕嘩眾取寵, 就難以評論了。不過事有凑巧, 審理這件案的陳慧敏法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卻上載了在司法機構網頁, 我就可以開下眼界了。別以為標少小覷裁判官, 當他們的裁斷陳述書不是一回事, 我豈有這斗膽。但以事論事的膽我幾時都有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幾乎可以講在司法系統中參考價值甚低, 因為它對其他裁判官完全沒有約束力。雖然參考價值低, 但並非完全無, 連同陳官這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卓羚釬 KCCC 517/2016), 自九七以來, 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來自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共有十宗。其中兩宗編入Hong Kong Law Reports。第一宗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審理綽號「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案, 陳乃明是首位以BT上載影碟而被控侵權入獄的人, 他這件案可算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非限於香港。另一宗是由David Dufton (七警案主審法官)聽審陳振聰假遣囑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 Dufton當時是東區主任裁判官。這十宗案其中九宗多少都涉及法律爭拗, 唯獨是陳官審理這宗竹枝襲警案是純事實栽斷, 咁有乜上載價值? 我先此聲明, 我同Amy Chan毫無過節, 評理不評人。

十宗裏面有七宗判有罪, 一宗駁回申請(陳振聰案), 兩宗判無罪的其中一宗是涉及唐英年的老婆僭建案同案的三個被告, 唯獨是陳官這一宗又平常又無特別重要性的也上載了。如果釘咗寫定裁斷陳述書上訴時唔使寫也無需上載, 放咗律政司又無得上訴, 都唔使解釋咁多, 也無上載作參考的價值, 有乜易過放, 完全無手尾跟。咁我為乜批評?

判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ID, 以長竹戳警員時, 警員以盾擋格, 兩人相距3米, 追捕時相距8至10米, 一直沒有離開視線, 由襲擊至制服整個過程約30秒。這樣的ID也有問題? 信個證人誠實可靠喎, 不過又話混亂間被告跌低產生誤會搞錯咗身份。中間落墨, 萬無一失?

另一點放的理由是竹長2.8米, 直徑4厘米, 陳官認為當時被告一手以電話拍攝, 另一手無可能可以拿起竹枝來襲擊。唉! 有幾重吖! 我枝鐵筆15磅重, 都係單手攞起, 戳死人都得, 一枝4厘米既嘅竹重得去邊? 有一樣嘢裁斷陳述書無交待的是警察怎樣描述被告用單手抑或雙手持竹襲擊呢*, 如果是雙手的話, 那就說明在襲擊時被告無拍攝, 單手的話即被告單手就可以舉起枝竹來襲擊囉, (假設陳官覺得這方面有疑點, 一方面確認證人誠實, 另一方面認為被告是在拍攝)。究竟怎樣持竹, 我可以問誰? 問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Catherine Ko, 抑或問辯方大律師Annie Lai? Did you clarify this point in examination-in-chief or cross-examination? 人哋話你標少喺乜水, 關你乜事? 這方面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不足。

歸根究底, 我爭論事實裁斷無意思喎, 我話夠釘我都無權釘, 只是想問做乜上載啫?

*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只描述手持長竹, 沒有講單手抑或雙手:

12. 約0415時,PW1與隊員收到指示,防線需要沿山東街向砵蘭街方向前進。當時PW1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和黑鞋,孭著黑色背囊,戴上眼罩和口罩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他手持著一支約3米長的長竹,站立在PW1約3米前,用長竹戳向PW1的方向,於是PW1用長盾擋駕,PW1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說:「前面著黑色外套,戴眼罩,揸住支長竹嘅男子,停止襲擊警方。」但被告人沒有理會,還緊接著繼續用長竹向PW1的方向再戳一下。
 
陳官接納被告一方講, 同意他在拍攝, 繼而推論單手不能持竹, 這就有邏輯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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