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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西九諮詢公眾, 合法?違法?
標少
2017年1月14日
上一篇講西九故宮事件, 只談西九主席是否公職人員, 着眼點只是會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沒有人提出林鄭作為西九主席不是公職人員的看法, 但有人覺得事件處理方法足以立案定罪。我無需重複看法, 一切視乎證據, 現階段再討論也是憑空揣測, 那就只好暫時擱置這討論, 直至有進一步證據作為討論基礎為止。這一篇要談論林鄭有沒有違反法例第601章《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這課題是富爭議性的。

富爭議的有兩樣事情(可以粗略叫違反程序公義, 我不記得是誰說的), 一樣是諮詢公眾, 另一樣是設計的建築師沒有經過招標程序。先講後者, 在《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裏, 並無明文規定委任建築師的招標程序, 那類程序只會是內部守則。林鄭解釋了五百萬元以下的事項, 無需招標。對於這種解釋, 市民可以不同意, 但她確實沒有違反法例或規則。若果林鄭退休之後要裝修個大宅安居而延聘嚴迅奇義助, 那就當作別論, 到其時可以稱之為延後的利益輸送。不過, 在這階段, 看不到這方面不妥之處, 如果不用保密, 處理方法就具彈性, 要保密的話, 怎樣可以招標?

至於諮詢公眾方面有沒有違反第601章呢? 有人說事前沒有諮詢公眾屬違法, 有人說是假諮詢, 而且只要有市民反對就要撤回計劃。嘩! 謀殺案的unanimous verdict, 只要有一把口的反對, 甚麼也不用做了。甚麼叫諮詢公眾, 以甚麼形式進行, 在甚麼時候提出諮詢, 有關條例有講喎。第19條是大原則的諮詢, 而第21條是發展圖則的諮詢:

章: 601 PDF 標題: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憲報編號: 27 of 2008
條: 19 條文標題: 公眾諮詢 版本日期: 11/07/2008

在不損害第21(3)(a)條的原則下,管理局須就關於發展或營運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及附屬設施的事宜,及任何其他管理局認為合適的事宜,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
.....
章: 601 PDF 標題: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憲報編號: 27 of 2008
條: 21 條文標題: 擬備發展圖則等 版本日期: 11/07/2008

......
(3) 在擬備發展圖則時,管理局須—
(a) 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及
(b) 諮詢民政事務局局長。
......

諮詢公眾是強制性的, 因為管理局「須…」用上了強制性的「須」字, 但要在西九管理局認為適當的時間和方式來進行。在保密期沒有諮詢公眾, 是毫無爭議的事實, 但既然要保密, 又怎樣諮詢公眾呢? 不保密又未必要諮詢了, 因為到其時大陸方面不肯在未談妥意向時公開這件事, 那麼便沒有西九故宮這回事, 還有甚麼可諮詢? 如果要評論諮詢公眾方面, 我會把議題收窄成「西九故宮文化博物館在諮詢公眾方面有沒有違反《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法例賦予西九管理局權力, 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及方式下諮詢公眾, 以法律角度看, 你就不能說它違法了。當然市民可以批評管理局進行諮詢的時間和方式不合理, 那就會是違法以外的問題。

可能有人覺得博物館無需設於西九, 或者有其他比故宮更有意義的東西, 這不是我討論的課題。也許有人覺得管理局在奉承共產黨, 但從該法例第4(2)(j)可見, 管理局其中一個職能是要達致一連串的目標, 其中一個是:
 
(j) 促進並加強中國內地、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文化交流及合作
 
從此可見, 故宮文化博物館的構思符合成立西九管理局的目的。

我沒有任何意圖為林鄭擋子彈或者反駁指責, 我上一篇一開始就說明了寫的課題是林鄭處理故宮事件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講明是看到明報的報導在法律上的回應, 也講明不談諮詢公眾方面的議題。這一篇另開一題, 去講上一篇沒有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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