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暴動的代價
標少
2017年3月20日
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暴動第一宗審訊今天在區域法院審結, 區院法官沈小民(Fred)把3名被告定罪, 聽畢求情後, 沈官把3人還押至明天判刑。3名被告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應該判處甚麼刑罰呢? 判監在所難免, 上訴庭對此罪的量刑指引來自喜靈洲戒毒所案及白石船民中心案。論性質, 可能本案的案情比案例所述的案情稍輕, 但判監在所難免, 尤其是32歲的廚師, 3年左右吧。22歲的港大學生會判得輕一點, 19歲的那位, 明天理應不會判刑, 應先索取報告, 若判即時入獄就會犯下原則性的錯誤, 因為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有這要求:
 
少年罪犯的監禁
109A. 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對任何年屆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該人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並須顧及在法庭席前的任何關於該人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1A) 本條不適用於就附表3宣布為例外罪行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
(由1971年第5號第10A條增補。由1994年第58號第4條修訂)
 
(2) 在本條中,法庭 (court)包括區域法院及裁判官。
(由1976年第35號第11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故此, 麥子晞的判刑會再押後, 先索取不同報告作考慮, 包括勞教中心(14至25歲)、教導所(14至21歲)、社會服務令等背景報告。在求學期間, 思想未成熟(但自以為很有主見)的學生, 一般判刑都會較寬鬆。不過, 暴動是嚴重罪行, 法庭的考慮不只限於個別被告擲了多少個玻璃樽或磚頭, 而是會把暴動的整體規模來考慮, 包括使用暴力的形式(level of violence)及程度(scale of violence)。我也不相信沈官會跟從判監6年的判刑指引, 畢竟指引是涉及在懲教署管理的地方發生的, 這次街頭暴動, 卻沒有直接的判刑指引, 要參考相類的, 恐怕是50年前的, 那又太不合時了。
 
學生犯罪判監當然可惜, 就等如學生為了錢被人利用去運毒, 卻不會因為他們的身份及年歲一定會獲輕判。參與社會運動而違法雖然不能與運毒相提並論, 畢竟後者是為了錢財鋌而走險。不過, 不論是情緒上受鼓動, 抑或被金錢打動, 這些心智未成熟, 閱歷有限的人的共通點是容易被利用。參與社會運動的容易起哄上街, 抗議惡法, 以武制暴。在背後策劃煽動學生的主腦, 跟那些毒販相似的是, 自己不會落鑊。有些在背後策劃的人, 就算沒有刻意利用學生的天真, 也沒有正確誘導他們在參與社會運動時行為激進的界限。這些領袖、教授、學者, 他們在倫理道德上不也是guilty like hell嗎? 當大家兩腳一伸時, 不論去了天堂地獄, 總算是必然的終結。那些儍兮兮的人, 卻先走入了懲教機構洗滌一番, 終身留下烙印。這代價值得嗎? 歸根究底他們爭取了甚麼?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