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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再談曾健超投降
標少
2017年3月24日
從今天的報導看, 曾健超放棄了三項定罪的上訴, 即是他並無提出過判刑上訴, 故此, 指責他怕加刑的講法確實不成立, 因為刑罰並非上訴的議題, 法官就算在判刑上訴有權在控方不申請覆核刑期的情況下加刑, 也不適於曾健超這宗案件。而且, 如果控方申請覆核刑期, 案件會排在上訴庭聽而不會在高院單一法官席前聽審, 這一點而言, 曾健超確實說出事實。

另一方面, 曾健超說過他自己計算過這5星期的刑期, 考慮到行為良好的折扣, 他大約會坐監31日, 那是判監1個月以上的最低消費。假設他行為良好, 他這講法也真實不虛。法例第234A章 《監獄規則》 第69條是關於減刑的:
 
69. 減刑
 
(1)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2) 根據本條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A條(有關監禁刑期的計算)所須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

故此, 曾健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就算原本不是判他坐監35天(5星期), 而是45天, 如果行為良好再加假期, 實際上也可以是坐31天。不論他放棄上訴的真正原因是甚麼, 單看原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判決書來評估, 我覺得定罪上訴成功機會渺茫。他這決定也不會影響7警上訴的結果, 就算他不放棄上訴, 提出的理據跟7警可以提出的理據也無關連。

有報導指7警打算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我看成功機會也不大。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 我以前討論過, 基本上依據英國上訴庭在R v Watton(1979)68 Cr App R 293裏所講

"... bail is granted only where it appears prima facie that the appeal is likely to be successful or where there is a risk that the sentence will have been served by the time the appeal is heard."

即是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及聽審上訴時會否服刑完畢,另外也會考慮被告一旦獲得保釋,會否棄保潛逃(likelihood of absconding)。

7警當然不會棄保潛逃, 但表面看來上訴成功可能性偏低, 即是unlikely, 而且服刑兩年, 行為良好加假期, 最少也要坐16個月。如無意外, 由申請上訴許可至正審, 也應該在16個月內完成。假設成功申請保釋, 最終上訴失敗, 就會變成斬件式坐監, 煎熬也拖長了。實際上看, 也要考慮上訴成功的機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並非一定有美好結果的, 曾健超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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