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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頂不住的周浩鼎
標少
2017年5月22日
我沒有閒暇評論UGL修改文件風波, 所以沒有作緊貼評論, 只能利用乘車時斷斷續續寫這一篇。周浩鼎當初解畫試圖脫身, 以控辯雙方對案情商討作為比喻, 不禁使離開了法庭工作十多年的標少也要噴飯, 別騙門外漢吧。周律師做過刑事案嗎? 控辯雙方時常會為不爭議事項商討, 為的是減少傳召證人數目和節省時間, 所以有審前覆核(PTR)。根據立法會紀錄, 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反映梁繼昌議員及尹兆堅議員
在2016年11月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聯署提交並根據《議 
事規則》第 20(6)條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的呈請書的要 
旨,內容如下:
 
調 查 有關梁振英先生在 2011 年與澳洲企業 UGL 
Limited簽訂協議("UGL協議 "),並於就任行政長官 
後從該企業收取與 UGL協議有關的 400萬英鎊款項 
("該款項 ")的以下事宜 : (i)梁先生有否遵從《基本 
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 
申報規定、(ii)UGL協議與梁先生行政長官的身份有 
否 構成任何利益衝突,以及 (iii)該款項根據香港 
法例是否應予課稅。"   

委員會的功能是judge and jury, 而並非控方。那麽控方是誰? 控方是市民, 市民質疑梁振英收受 UGL 的款項的性質, 立法會成立委員會作調查, 就等如empanel了的jury, 對指控作出調查和判斷。梁振英可以向委員會陳情, 提供資料, 甚至作供, 游説委員會信納他的解釋, 但不應私下游說個别委員, 影響他們的看法。這種「私通」, 就相等於被告把其中一個陪審員拉到一邉, 訴説自己的案情, 而不是在公開聆訊時, 讓陪審員透過正常的方法去審視及判斷事實。嚴格講這種審案的比喻並不貼切, 我只是循着當事人的講法來推演。

毫無疑問, 周浩鼎當初試圖掩飾, 誠信已破產, 他辭去委員一職是恰當做法, 起碼對委員會餘下的公信力可以挽回一點。梁振英雖為「主犯」, 是整件事的始作俑者, 也不見得因此可減輕周浩鼎作為「從犯」的責任。這件事也可反映周是可以同流合污的人, 否則梁振英也不會向他埋手, 而兩人會一拍即合。如果周是個正直的人, 真心覺得梁振英私下接觸他, 借他的身分來修改文件並無不妥, 就算他因年青缺乏判斷的經驗而沒有拒絕, 也不致於刻意隱瞞, 而會堂堂正正講出事實。梁振英在委員會未正式審視UGL事件之前先走後門, 怎不教人推論那是心虛作祟, 若是真金就不怕紅爐火, 豈有還未開爐自己卻熔掉, 案件未開審就先去疏通陪審員, 這被告還會是個清白的人嗎? 以梁振英的性格, 如果他心中無鬼, 真的認為對他的指責只是惡意的攻擊, 他只會冷笑幾聲, 翹腳看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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