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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總辭」與「蠢辭」
標少
2017年7月18日
早兩天當4個被DQ的議員商討對策時, 有人提出非建制議員全部辭職(總辭), 意欲拖挎立法會/誓不兩立的抗爭, 我看到這言論就眉頭縐了。剛才看到這即時新聞: 

【4議員DQ】尹兆堅爆粗轟韓連山、黃毓民:叫人總辭就是「鬼」 韓千字文反駁 (17:50)

我只看明報報導的理據, 而沒有去找千字文來看, 其實不看也罷, 「總辭」對我來講就是「蠢辭」, 蠢到不堪的屎橋。不用講其他, 我只講一點。這些「智」者忘了幾天前終審法院駁回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的上訴嗎? 這上訴是郭卓堅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第39(2A)條的合憲性而提出的。第39(2A)條禁止辭去議席的立法會議員在辭職後6個月内參加補選。終審法院駁回上訴時講, 考慮該條是否違憲, 要透過「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分析的4步曲來考慮, 而且
 
4.  立法會議員辭職後參加由其辭職所引發的補選這個做法削弱了選舉制度,而第39(2A)條乃立法機關為處理此受損情況時可考慮的合理選擇範圍之內。第39(2A)條對憲法賦予的參選權所造成的侵犯相對地很小,原因是這只適用於補選(而被禁止參選的議員大可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 ,況且該條文只是禁止參選6個月而已。
(引自該判辭的新聞摘要中文版)

如果非建制現在總辭, 政府為了立法會可回復正常運作, 當然要立即舉行補選, 還等甚麼? 只要這補選在總辭之後6個月內宣佈舉行, 辭了職的議員就不能參加補選了, 到時找誰出選? 找上次落敗的人? 找第二、三梯隊? 有勝算把握嗎? 到其時建制派正一吃着碗裏, 看着鍋裏, 無端端送議席上門, 這不是「蠢辭」的話, 還可以叫個甚麼更蠢的名?

不要把DQ的補選跟自己辭職的混為一談, 被DQ的議員可以參加補選(沒有法例說不可以), DQ的議席暫時未能補選, 至少要等到終審絕路才能提出, 梁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都未排期, 條長路遠, 再加新增4個DQ議席的司法程序, 這6席補選遙遙無期。

正如一場足球賽, 一開賽已經是9個對11個, 再有兩個紅牌出場變成7對11, 突然間這7人罷踼, 對手多謝夾盛惠。你班友係唔係蠢成咁, 自動棄權, 仲喺場中鬥嘴? 上一篇有人留言對我等尖刻批評這些被DQ的議員視作幸災樂禍, 我又不是特區政府在梁振英任下的五毛打手, 我行使言論自由批評這些人質素低愧對選民, 自有我一些策略性的訊息, 我有需要拿包紙巾出來給他們拭淚嗎? 這恐怕要留給眼淺又會同聲一哭的毛姑姑去做, 出得嚟站台做公眾人物, 點解需要人護航? 點解唔反省自己錯處而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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