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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DQ改寫大選結果
標少
2017年7月20日
泛民指責政府司法覆核DQ了4個立法會議員, 是粗暴改寫了立法會選舉結果, 行為非常可惡, 侵犯民主原則, 破壞了高度自治。

事實上立法會選舉結果改寫了。

首先, 讓我們審視下不論建制或非建制派的議員, 就職宣誓沒有耍花樣的人、按著誓言一字一句讀的人, 議席有誰受到任何影響。無喎! 大家都知道, 所有出問題的, 都是因為在誓言中或自己「加碼」、加道具、加映短片或加入不同演繹方式, 才出問題。縱觀過去多年, 在宣誓中加入小動作的人, 有沒有任何一位是律師呢? 我印象中沒有。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人, 不論心存在議會怎樣抗爭, 都清楚明白誓言來自《宣誓及聲明條例》, 無論對政府怎樣不滿, 覺得《基本法》怎樣使人不屑, 都知道宣誓是嚴肅的事情, 知道宣誓是議員就職的入門檻, 知道需要謹慎行事而不能胡來, 也預期不謹慎可以導致宣誓失效。

過往有議員在宣誓時以不同形式演繹, 他們都能順利過關, 做到任滿。隨意演繹而無需承擔後果, 儼然變成一種合理的看法。這樣做的人, 自己罔顧沉潛的風險, 對後果置若罔聞。那些演繹派會講, 以前啲人玩嘢都無事, 如果你話從今開始唔得, 咁我最多以後唔玩囉, 你無理由改變規則仲要追溯。正如有人留言講, 政府突然改變罰則, 以前衝紅燈罰$450, 政府突然修例改為罰$4500, 那就嚴重不公平。這例子舉錯了, 因為這是刑事法,  這種情況不會也不曾在香港發生。你在修例前犯了衝燈, 不會採用修例後的罰則來處理, 因為受到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規範。以前不違法的行為, 不會因新訂的法例而追溯到把立例之前的行為也變違法。可是, 宣誓加料在以前是足以導致宣誓無效的, 只是監誓人沒有作此判斷, 也沒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也沒有人大釋法。長毛在記招被問, 也說如果知道會被DQ, 他也不會這樣宣誓。他不是說「加料」宣誓是合法的。況且, 就算沒有人大釋法, 區官也極可能裁定這些人宣誓無效, 但對於能否再宣誓卻可以處理得寬鬆。

人大釋法之後, 法官的判案空間有限, 只剩下客觀分析宣誓是否真誠、莊重、故意等的事實裁斷。對於釋法的追溯期已無需討論, 終審法院以前都裁決過。故此, 胡亂諉過於法庭和政府是無意思的。

陳弘毅教授倡議政府不向DQ4追討薪酬津貼, 只酌情追討訟費。前者我同意, 後者我反對。我同意不追薪津, 因為這些議員就任期間履行了職責, 有開工有糧出, 天公地道。但訟費是另一回事, 民事案的訟費是成本掛勾的, 除非法庭因為與訟人的司法覆核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 敗訴才不會判令支付訟費給政府, 以往有不少這些例子。但宣誓加料涉及甚麼重大公眾利益? 那只不過是罔顧後果的個人show, 自己承擔理所當然。為了抗共、抗建制, 議事堂裏、議事堂外, 都可以是戰場。宣誓那一刻加映短片,  除了爭取到政治性質的鼓掌, 甚麼其他都爭取不到。沒有錢付訟費就只應向為他們鼓掌的人眾籌。

這訟費不同刑事案衍生出來的訟費, 刑事案被告敗訴或上訴駁回的訟費概念可見於上星期二(2017.7.11)終審法院在徐樹誠案(FACC19/2016)的判決:

10. 並不是每一次針對裁判法院中的定罪上訴失敗後,法庭都會自動判定控方獲得訟費。被定罪的人享有法定上訴權,為了充分落實此上訴權,法庭應當只有在上訴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的情況下才判定控方獲得訟費。

11. 再者,在判定控方獲得訟費時,法庭必須遵循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中定下的原則。判給的數額不得為懲罰性,而只是為了補償恰當地招致的開支。判給的訟費還必須是公正而合理的,且是敗訴的上訴人能夠承擔的。不過,沒有獨立的規則規定判定的訟費不可與判處的罰款嚴重不相稱。

(節錄自該案的新聞摘要)
 
李義法官在原判辭第7段還提及, 判令繳付訟費不是用以阻嚇被告不敢據理上訴的:
 
7. Costs should not be awarded in favour of the prosecution as a matter of course whenever an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in the Magistrates’ Court fails. A right of appeal is given by section 113 of the Magistrates Ordinance[5] and convicted persons with reasonably arguable appeals should not be punished or suffer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a costs award for exercising that right. Nor should such persons be deterred from exercising that statutory right for fear of possibly unaffordable adverse costs orders.
 
像司法覆核這類民事訴訟卻並非採用相同原則。法律訴訟是昂貴的, 不是免費的。DQ4這次的覆核雖然4名議員是被動的, 是政府主動提出的, 有人可能指責政府主動出擊, 欺壓市民, 但這4個人也許忘記了, 他們的案件是他們沒有跟從誓言來宣誓引起的。

那些不是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 而是普通市民提出的申請, 也會面對訟費的問題。朱凱迪及鄭松泰被市民司法覆核, 下星期就會提訊了。朱凱迪向記者說, 政府可以「做啲嘢」(來阻止他被DQ?), 講法不明所以。如果是刑事案的私人檢控, 律政司還可以中途介入, 然後撤銷控罪。在司法覆核案, 當政府不是參與訴訟的一方, 可以怎樣介入? 可以做啲乜嘢?

坊間的另一論據是, DQ4或某議員是多少萬人選出來的, 政府怎樣有步驟地DQ他們, 與民為敵。這是移花接木的論據。某些議員可能是高票當選, 眾望所歸, 這次被DQ確實對市民打擊不少, 尤其是在立法會中更一面倒, 由建制操控了。但別忘記, 在選舉時, 在選票上或候選人政綱裏, 宣誓時「玩嘢」,從來都不是一個選項, 也基本上不是選民選擇的條件之一。選民選擇某人, 是希望這人進入議會代表他們發聲。除非選民可以清楚選擇: 1號宣誓玩嘢, 2號宣誓唔玩嘢, 3號宣誓時罵中國人為支那人…否則議員被DQ了不能說成政府與幾多萬選民為敵。有個很容易測試的方法, 就是DQ議員參加補選, 到時事先講明在宣誓時玩唔玩嘢, 表明玩嘢的, 選民明知候選人當選後會被DQ, 會罵選民是白痴、支那人等等, 還會選他們的, 這些人再被DQ, 你就可以說政府與民為敵。否則, 我只能講他們只是愧對選民, 行為幼稚, 被DQ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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