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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公審
標少
2017年7月29日

明報今天這即時新聞搶眼:搭巴士背包霸位推老婦 28歲女判社服令 官: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 (14:07)。這件案我沒有評論過, 但在《掃把星》一文有人留言提及。驟眼看這女士霸位, 欺負阿婆, 還要打女司機, 豈有此理, 扺鬧。這個年代資訊發達, 傳媒也可以互動, 讓讀者留言評論, 這女被告不被人公審才怪。公審在某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價值觀, 惡行受到唾罵就反映出大眾對這種行為的不齒。不過, 大眾卻不掌握這被告的背景, 就不能了解及體諒她犯案時的心態。法官索取了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並沒有在第一堂就罰款了事, 已是盡責的做法。她無需感化, 感化官很明顯在報告中反映了她的悔意, 她一開始就認罪, 也是初犯, 判她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已不屬輕判。

不要公審知錯的年輕人(非年輕也用得着), 談何容易。網絡太發達, 未到法官審, 網民已先作預審, 這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法官判案同樣受到公審, 有點自身難保。我相信只要尋找不同媒體報導來看, 也看到不少公審法官的留言。這年代, 在自由國度, 就是這樣。一下子瘋傳, 無遠弗屆, 不論好事醜事都可瞬間傳千里。熱烘烘的討論, 然後加鹽加醋, 事實本身就走樣了。如果只看先前報導不看跟進報導, 公審卻得不到全面資料, 就會出現不公平的公審。能掌握全面的資料, 公平的公審其實也不是壞事。可惜一般人發表慾強, 探索慾弱, 看了一兩點就以為已窺全豹, 肆意胡亂批評。言論自由嘛, 也有弊端, 我們享受自由, 也要承受其附帶的惡果, 現實就是這樣。正如民主選舉可以選到個壞領袖, 專制可以出好皇帝。前者有選對/選錯的自由, 後者只能靠好運。前者可以被公審, 公審後者的人卻不用審, 被失踪, 被秘密處理了。嘿! 可以公審原來也可以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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