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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一股歪風繼續吹
標少
2017年9月4日

youtube看了《有線電視》今天訪問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uhhKrjhjBQ, 我對他的講法有兩點不同意。姑且不再討論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在雙學3子案的判刑是否嚴重不足, 江樂士認為如果律政司不覆核這兩件案(另一件是東北13子案)的刑期, 就會成為壞先例("This case might be used as precedent in the future."), 大佬, 裁判法院的裁判官的判刑, 可以是誰能夠援引的先例? 本身參考的價值根本很低, 如果以此來肯定袁國強獨排眾議提出覆核的做法正確, 我就絕不同意。

 

如果你話近年非法集結示威频盈, 動輒使用暴力, 在裁判法院審訊時判刑參差, 這兩件案刑罰嚴重不足, 律政司有需要向上訴庭尋求阻嚇性質的判刑指引, 我反而會信服。試問裁判官的判決, 算是給誰看的先例?

 

江樂士另一講法, 為律政司司長推翻下屬不作覆核的決定, 而援引《刑事程序條例》: "The Criminal Procedures Ordinance vests the power to seek a review of sentence in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personally...". 對這"personally"的講法我也極不同意, 在法例上提及律政司司長的權力, 並非"personal" power, 而只是"titular" power。律政司司長不一定懂刑事的, 不懂的時候就只有聽取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 最明顯的例子是回歸前的馬富善(Jeremy Mathews)及回歸後的梁愛詩。兩位律政司司長(馬富善當年稱為律政司)都是事務律師, 都不諳刑事法, 刑事方面的決策都聽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 怎會是律政司司長的個人決定, 他們懂個屁! 在制度上, 有很多名義上涉及律政司司長的刑事決策事宜, 權力都因應不同重要性下放到檢控科不同職級的檢控人員身上, 所以江樂士援引法例來肯定律政司司長個人決策權這一點並無說服力。如果當年梁愛詩在刑事決策推翻身為刑事檢控專員的江樂士的決定, 他也一定不服氣, 他就不會這樣闡釋律政司司長的權力。

 

江樂士認為上訴庭並非在案情方面重審雙學3子案, 這一點我同意, 我在第一天就反駁了認為可以用這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的講法。

 

江樂士最近轉性? 他開始不批評律政司的決策了。

 

最近對覆核刑期的討論, 很多人都忽略了, 有些裁判官判得輕, 除了他們仁慈輕手外, 另一原因是當他們判得重時,  上訴法院往往批准上訴, 對刑期打折, 既然是這樣, 不如我自己輕手, 就不會衰在上訴庭的手。現在就好做了, 上訴庭列出考慮因素, 照單執藥, 審視逐個加刑元素來判刑, 再打八折, 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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