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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沒有案情的定罪
標少
2017年9月12日

明報即時新聞有這一篇高空墜石罪成男子上訴高院指原審缺案情擱置定罪判刑, 上訴判辭未上載, 我不清楚高院法官杜麗冰的實際理據, 如果明報的報導無誤, 其中一段這樣講:

杜官強調要考慮有關控罪的刑罰,只有控罪詳情是不足夠的,因為這種罪行可在各種情況下發生。杜官舉例稱,情況可包括上訴人維修時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外牆日久失修等,控方亦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說明事件發生的經過、是否上訴人疏忽、石塊大小等資料。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一定有案情摘要(Brief Facts)的嗎? 當然不是。最典型以落案形式(charge)檢控, 被告要保釋上庭, 認罪而沒有案情的是小販的無牌擺賣及阻街案, 年輕一代有所不知, 以前是一次過叫名, 幾十個被告站出來, 書記問: 「有冇人唔認?(當然無) , 然後個官話: 「無牌罰$300, 阻街罰$200, 跟住啲友去數房等叫名, 交完罰款拿拿林走去開檔。楊鐵樑爵士做裁判官那年代(I was told), 他連庭都唔開, 吩咐個書記無牌、阻街罰幾多, 係咁先。後來才越做越開明(九十年代了), 一單一單叫, 仲問埋有乜求情說話講, 無論如何都無案情呈堂, 以簡易手法快捷妥當處理這些案件, 對判罰上訴怎辦? 控罪的詳情(particulars)就是案情。很多以傳票(summons)檢控的也沒有案情的, 譬如一般由定額罰款演變成傳票上庭的或非法過馬路(jaywalking)之類, 又或者一些政府部門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 譬如稅局檢控沒有交商業登記費之類的控罪。我舉這些例子, 只想說明並非每一件案都有案情的。

以杜官處理這一宗案而言(Allowing Object to Fall from Height),  一般確實會呈上案情, 沒有案情的話, 主控的文件裏多數都會有申請有關傳票的警員的簡單口供或記事簿的影印本, 原審裁判官確實有粗疏之嫌, 原審裁判官至少都應該口頭問主控有關案情然後問被告是否同意, 這樣做才有量刑基礎。沒有這樣做, 當被告對刑罰上訴, 個官撰寫《裁斷陳述書》時可以寫乜? 所以今次衰咗完全無得撐, 我梗唔會去八究竟係邊個, 經一事長一智囉。

那麼杜官case dismissed的做法是否正確? 這控罪有3種檢控的情況, 從報導看是容許碎石墜下(Allowing)而非被告掉下碎石(Dropping), 杜官還舉例說是有可能日久失修, 她自己搞胡塗了, 因為無論是掉下或容許墜下, 都是第228《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1)條的控罪, 而日久失修卻是第4(7)條的控罪, 兩者不應混為一談。因為缺乏案情而不確定事件的嚴重性而撤銷控罪, with due respect, 並非合理做法, 如果那是杜官唯一的理由, 她應該批准判刑上訴, 輕判被告, 而不應撤銷控罪, 這控罪是具嚴格法律要求的(an offence of strict liability), 被告就算是不小心或疏忽(杜官說不知被告是否不小心或疏忽), im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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