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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違法以外的言論自由
標少
2017年9月14日

教大涼薄大字報的風波稍為靜下來了, 卻誘發了繼續不息最根本的討論, 就是言論自由的界限。言論自由最基本的分界是以法律來分, 即是發表的言論是否違法。法律又以刑事和民事來分。違反刑事法會帶來刑事定罪及懲處的後果, 民事的就涉及金錢賠償。法律條文訂定了發表某些言論是違法的, 例子很多, 譬如刑事恐嚇、聲稱身為三合會成員、在裁判官席前辱罵裁判官、披露廉署調查的案件等等。有些言論導致刑事檢控, 被告又可以以憲法、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來抗辯, 法庭要審視控罪對言論的規限是否必要、是否相稱和合理。

用法律來規限言論自由是比較容易理解和討論的, 那麼法律規限以外的言論就完全不受限制了嗎? 有人會粗畧講言論自由包容冒犯性質的言論, 這種講法我可以接受, 但我卻不接受: 我咁講犯唔犯法先? 犯法你咪叫警察拉我囉, 唔犯法我就講乜都得。單以犯不犯法來作分界是較低層次的思維, 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會涉及倫理道德、社會的價值觀等層面的考慮。正因如此, 便產生了法律以外的一些規限, 學校裏有校規, 專業團體有專業守則, 社團會社有規章。馬恩國在立法會以粗口罵長毛而受到大律師公會紀律處分, 不就是法律以外言論自由的限制嗎? 這種限制是為了建立專業形像, 使社會對專業有信心。如果言論自由可以在法律規限以外就肆無忌憚的行使, 馬恩國為何不可罵粗? 所以, 用犯不犯法來分界並非放諸四海而皆準的。

沒有專業守則, 不受團體規章限制的一般市民, 言論自由度當然更大。那麼, 他們的言論自由的界限又受到甚麼約束呢? 這是不容易定界綫的。不容易定界綫就等如沒有界綫嗎? 那又未必。譬如使大部份人都感到涼薄的說話, 就明顯說明那是過了界。不論是恭喜蔡若蓮或者劉霞的大字報, 有人可以覺得不涼薄嗎? 就算為這種無恥行為搬言論自由出來抗辯的人, 也只是講蔡若蓮怎樣禍害莘莘學子, 怎樣媚共, 劉曉波怎樣勾結外國勢力顛覆國家政權, 所以這樣黑心問候他們也理所當然。他們沒有爭論這種問候/祝福字句並非涼薄言詞。這界綫不是很明顯嗎? 即是客觀地看這種言詞在社會人士的眼中是涼薄言詞, 有些人不齒講這些話, 有些人大義懔然地講, 因為他們找到自以為是的理據。如果一個小學教師教書教得差, 誤人子弟, 家長可否到學校粗口爛舌去辱罵這教師, 學生可否在堂上WTF一番呢? 可能這教師的確很不稱職, 歹毒的辱罵除了洩憤, 還可以達到甚麼效果? 學生罵會犯校規, 家長不受校規所限, 言論自由喎, 點解唔鬧得? 再推而廣之大學生鬧教授、院長、校長, 在家中鬧老豆老母, 唔犯法喎, 言論自由喎。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可以面不改容地辱罵任何人, 只要不犯法就可以了? 或者這是文明和野蠻的分別。

我沒有哲學家的思考能力, 也沒有社會學家的理論, 我所提出的是現實生活大家經歷過的例子。在人類群居的社會, 除了法律的規管外, 社會和諧有賴人與人之間的包容, 包容包括使人覺得被冒犯的言論, 只要那種冒犯言論並非出於刻意的侮辱和詛咒, 對自己講, 對自己的家人朋友講也會受落, 就是我的標準。如果有人覺得言論自由可以任意怎樣恭喜祝福別人的不幸, 那就請這些人先祝福自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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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望 2017-09-18 13:05:40
好一句“或者這是文明和野蠻的分別”!

希望更多人能看到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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