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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聯署和亂署
標少
2017年9月18日

36位學者聯署要求有關當局立即釋放雙學三子, 陣容鼎盛, 哈佛劍橋都有份, 可惜我找不到聯署信的原文來看, 只能看到明報的二手資料。明報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批學者在聯署信中表示,對周被判囚7個月感到困擾(disturbed),認為判刑違反自由集會及表達的權利,並與「沒有人應就同一控罪被雙重判刑」的法律常態相違背,且違反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法治原則。聯署的學者要求港府及中國政府,尊重香港的法治及港人的政治權利。

 

這一篇不得不評下這些學者的行動。我要批評他們「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的講法。在明報另一篇報導講其中一位聯署人是中大人類學教授Gordon Mathews:

 

有份聯署促請放人的中大教授Gordon Mathews以電郵回覆《明報》查詢,指參與聯署並非反對刑期本身,而是達至判刑的途徑。Mathews指周永康已完成他原本被判的刑罰,但又因同一罪名被再次判刑,而這似乎是因為律政司長推翻高層檢控人員的決定,「如果這是真的,就是政治干預」。

 

再次判刑看來是36位學者聯署表達不滿的原因之一(違反「對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double jeopardy for the same offence)」的原則), 大佬, 我真孤陋寡聞, 香港的double jeopardy法律概念不是這樣的, 香港是指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而並非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同一罪行判決兩次最常見的例子是被告對判刑的上訴及律政司的判刑覆核申請, 不論是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甚至到頭來被加刑)或者律政司成功申請覆核刑期, 都會出現再次判決的情況。另外的例子是定罪上訴得直但發還重審, 都屬再次判決, 但不是普通法所禁止的double jeopardy概念。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了《一罪兩審》的報告, 建議修改法例, 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2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可見, 香港禁止的一罪兩審, 並非36名學者聯署的講法。如果他們在非議重新判刑方面, 香港的法例清晰訂明, 上訴庭有改判的權力。三子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若果成功, 也是同一罪行的再次(第三次)判決, 完全合符法則。

 

就算採用Legal Dictionarydouble jeopardy的釋義, 講到禁止double jeopardy的五大基石,  第五是:

 

(5) eliminating judicial discretion to impose cumulative punishments that the legislature has not authorized.

 

以三子案而言, 律政司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的, 是屬於the legislature has authorized的做法。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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