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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書面認罪
標少
2017年10月9日
前一篇(中秋夜讀)有讀者留言說, 被警察捉到沒有在15米範圍內設有行人天橋處過馬路, 他收到法庭傳票, 但他不打算抗辯, 選擇了書面認罪, 並把認罪書寄回, 卻不為法庭接納, 法官要召他上庭, 使他十分擔心, 所以寫來求救。這些東西我十分生疏了, 唯有按常理去問他, 究竟在認罪書求情一欄寫了甚麼。原來他寫了天橋口正維修檢查, 所以不能通行。這種求情寫法, 等同否認控罪, 大人當然不接納認罪, 要召他上庭澄清一下。這講法若為法庭接納, 可獲判無罪。可是, 那就要審訊了。第一次上庭正式聽取答辯, 不能即時審訊, 另擇日期來審。幸運的話在第二堂就可以審結, 但不擔保法官接納被告的講法而判他無罪。如果不幸的話, 第二堂因為預料不到的原因而審不到, 或者審不完, 而需要押後再審, 到頭來還被定罪, 那種代價就大了。如果沒有強烈抗辯的理由, 這種非刑事性質的案件, 書面認罪就少講多餘的求情話, 以免越搞越麻煩。

上庭抗辯有多麻煩? 我舉一個極端的實例。我在2012至2013年寫過5篇上庭的代價的文章, 皆因閱讀了一篇上訴判辭。那是一宗鐳射槍偵測超速案, 被告由原審至上訴, 共上了10次庭, 最後上訴駁回, 越罰越多。我當時強烈批評原審裁判官顢頇無能, 不必要地拖延審訊, 對被告嚴重不公平。我當時還算客氣, 並沒有開名來罵。

我想強調, 如果被檢控可以書面認罪的傳票, 沒有特別求情的理由需要提出, 那就不提也罷。若要提出, 也別講一些包含抗辯理據的說話, 否則法官會很尷尬, 到尾乾脆不接納你認罪而叫你上庭答辯。真的打算抗辯, 就不要把認罪書寄回去, 而是在傳票所列日期到庭答辯。像讀者那件案, 他到尾都不打算抗辯, 到頭來卻要請假上庭, 始終都是打算認罪, 上這次庭就上多餘了。像這類jaywalking案, 除非有特殊理由, 否則寫甚麼求情話判罰的分別不大, 所以省點氣。以前有個Senior Crown Counsel(當年CC還未改名為PP), 被警察捉到jaywalking, 書面認罪表露身分,長篇大論要求輕判, 到頭來判了慣常罰款還要鍥而不捨再三要求減罰款, 最終個官叫她不服就去上訴吧。當然, 她沒有去上訴, 否則就街知巷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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