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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敢向權威說不
標少
2017年10月23日
承上一篇議題, 12國際權威批評雙學三子案「一罪兩審」的謬論, 終於看到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發言, 指出他們「一罪兩審」的講法錯誤, 明報今天有這篇報導: 中大法律院長:「國歌法可追溯」錯解港法律。錯誤的講法不會因為出自權威的口而變得正確, 我們一眾網友早在一個月前所發表的聯署和亂署已透澈地勘誤, 在此不再贅。

明報上述的報導有這一段:

他說案中雙學三子被控、被定罪,他們其後就定罪上訴,然後他們放棄了上訴,這時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這在香港並不是經常發生,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很常見。「這不是常見的程序,但這是合法的程序。」Christopher Gane認為律政司做法並沒有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因為律政司並非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定罪,只是要求上級法院再考慮判刑,3名被告也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不明白雙學三子案上訴時序的人可能被誤導, 這一句「然後他們放棄了上訴,這時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可能是記者表達的問題, 給人一種印象以為三子放棄上訴後律政司才展開刑期覆核, 事實上上訴庭一定要在三子定罪上訴有定奪之後才可以展開覆核, 所以當初就押後了刑期覆核, 等到三子放棄上訴才正式審理。律政司在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拒絕控方在她席前申請覆核刑期之後才向上訴庭申請的。上訴庭不能先聽覆核, 若三子在高院對定罪上訴得直, 到時還那有刑期覆核可言。


反觀本地非建制大炮, 誰站出來指出12位聯署人「一罪兩審」指控的錯誤? 陳文敏教授不談法律正確原則, 改為講觀感。Alan Leong, SC就只笑律政司司長這土炮比不上國際大炮。這就是我看不起非建制諸公的地方。這叫cherry picking, 不是pick your own去摘櫻桃, 而是選擇性批評。見到林鄭講國歌法立法之後未必不可以追溯實施日期, 張達明就跳出來罵, 那麼12枚大炮講錯了double jeopardy, 那些翹楚資深大律師都噤若寒蟬, 躲了去那裏? 起碼都要像中大法律學院院長以持平態度來講, 而不是cherry p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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