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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從曾蔭權的審訊看「避嫌」
標少
2017年11月8日
對於前特首曾蔭權的審訊再次出現懸峙陪審團(hung jury)而需要解散, 下星期一就會知道會否重審。以公平原則來看待, 控方不應要求重審, 畢竟已展示了不論你地位怎樣超然, 在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犯了法也會被揪出來。上一次的懸峙因未達合乎法律要求的裁決而重審, 應考慮了兩方面, 其一是另一控罪雖然已定罪並判監20個月, 上訴結果難料, 萬一上訴得直, 這裁決懸峙的控罪沒有要求重審, 那就容易被人指責是有心放過曾蔭權, 其二是打老虎一定要打得狠, 才可以起警示作用。到了現在, 主要是考慮證據的強弱, 再要求重審的定罪機會, 以及是否對被告公平。這件案沒有直接證據, 又沒有人招認, 只靠推論, 陪審團的想法難料, 如果由單一法官審, 結果是定罪居多。現在也不談這個, 而是用另一角度看這審訊。

是次審訊其中一位陪審員被DQ了, 他自己難辭其咎, 見到那名嘴名筆去撐埸, 竟然交談及要求合照。這些有頭有面的人, 平時已大造文章, 在網上或大氣電波製造輿論, 更親臨法庭對被告表示支持。以陰謀論視之, 實在是有意無意之間對陪審員的腦袋的一種污染(to create a lingering taint at the back of the mind of the jurors), 這種無形的影響是量度不到的。到法庭撐場者之中, 尤以前律政司司長為甚。一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 以前掌管律政事務的, 竟然會多番到場支持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意欲何為? 不論甚麼交情友情, 有需要高調彰顯出來嗎?

假如我認識在裁判官席前受審的被告, 我又和主審裁判官稔熟, 在審訊期間我一定不會踏足那法庭, 就算以公眾人士身分聽審, 我都不會在法官席前顯示出我認識被告, 避免法官有任何遐想, 受影響於無形。相反而言, 我真的要影響裁決, 我會這樣做。未審之前打個電話: 「大人, 過兩天去法庭拜候你, 我沒有案上你法庭, 只是去逛下。」到時在法庭現身, 在開庭時有意無意顯示自己認識被告, 方法多籮籮, 明顯和隱晦都可以。明顯的做法是在開庭前跟被告坐在一起, 叫名時指示被告行出去大堂中央答辯, 在審訊途中耳語、遞紙之類的小動作。隱晦的做法可以是坐得老遠的, 不和被告交談一句, 其他案的審訊不聽, 單獨聽審被告那一宗。

行古蠱的手法很多, 瓜田李下, 要懂避嫌。香港是個細小地方, 公眾人物惹官非或者受大肆報導的案件, 不能轉去別的省份或從別處空運陪審員來審訊。那名嘴名筆也罷, 只是文妓一名, 前律政司司長沒有避嫌, 像在臨陣督戰, 前政務司司長陳太昨天又爆了名句, 叫政府「罷手」, 這是我看到明報的報導:

陳方安生談曾案:盼政府罷手

另外,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未能達到大比數有效裁決,法官噚日宣布解散陪審團。陳方安生質疑,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因為未能有大比數共識作裁決,「是否顯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說服陪審團」,佢希望特區政府能夠罷手。她解釋,「繼續上訴只會加深市民(質疑),係咪一定要窮追猛打呢?既然已經係第二次(解散陪審團),唔好再浪費公帑。」


「罷手」, 說到像在迫害無辜的人, 曾蔭權儼然成為一個苦主。以前跟貓琴在大型聚會碰頭, 也談過曾蔭權案, 貓琴也跟他共事過, 說他是個照顧下屬的好老闆, 不覺得他貪。我一位處長級的親戚卻說他貪小便宜。那也不重要, 我從審訊的報導來看有一定的看法, 若選中成為陪審員我一定要求豁免, 為他獲得公平審訊而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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