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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朱經緯罪成
標少
2017年12月21日

朱經緯罪成, well as expected。我以前寫過好多篇評論朱經緯案, 一貫主張不檢控他, 是基於同情在整個政治、社會環境下, 所以認為give him a stern warning suffices。我自始至終都覺得他毫無抗辯理據, 而不是覺得無prima facie case。可是律政司不會冒天下之大忌, 而包攪上身行使酌情權不作檢控, 情願把案件交法庭判, 如果定罪, 不是自己的事, 如果脫罪, 是法官的事, 律政司就不會被針對。這件案久經波折, 由當初投訴警察課刻意的偏袒, 而至後來拖延處理, 欺騙廣大市民, 推諉案件已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原來是指民事責任方面而非刑事檢控的考慮, 我一方面罵警察的愚民手法, 另一方面卻主張不檢控朱經緯, 為此案, 我寫了十篇八篇。

罪成了, 怎判? 先收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一個事發時是警司, 事發後已退休的警察, 我就想不到有判監的必要。如果不打算判監, 為何把他收押? 讓他保釋在外也可以索取有關報告的。這就是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的思維。監房過聖誕, 不單只殺朱經緯的威, 其實也在殺他的代表律師Pannu的威。

本案PTR的時候, 根本不是主任裁判官錢禮主審的, Pannu太寸嘴, 在公堂放肆(我寫過這一篇評論恣無忌憚的律師), 可能因此換官。Pannu一出口就打三更了。在審的過程中也表現跋扈, 曾經猛力用警棍打落枱面。這種質素的律師, 就是怕害不死自己的客仔, 否則怎會有這種表現。論證據, 這件案很難抗辯, 抗辯失敗乃非戰之罪, 判刑前收押卻並非必要的。可是, 當一個律師恣無忌憚地訟辯, 受害的一定是被告。法官不能收押律師, 卻可以收押被告, 你想在外面過聖誕, 我就偏偏把你收入監房, 去高院申請保釋囉, 唔使錢呀?

不要以為警察上得法庭多就懂得揀律師, 其實他們很多都極無知, 以訛傳訛的以為誰又怎樣怎樣的厲害, 又怎樣打得甩, 又以為律師當差出身的就一定好, 神化了那些人的能力。訟辯並不是單靠寸嘴, 單靠寸嘴是很低層次的質素。只懂寸嘴就去找個八婆吵嘴喇,上法庭寸嘴要點到即止, 最要緊的是對法官不得無禮。這件案本身已難打, 還自插兩刀, 唔衰攞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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