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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警察犯法不能ONE/BO
標少
2018年4月12日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 警察在店舖盜竊, 為何不能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ONE/BO)(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的方法處理, 事緣是涉及一宗休班警盜竊價值$29耳機案, 留言引述該案押後8, 辯方尋求律政司以其他辦法處理。所謂其他辦法, 行內人都知道是指ONE/BO, 我認為這方法不適合, 留言者要求我解釋。

我當然不是律政司的代言人, 我講的是純個人看法, 也不針對任何在處理中的案件。近十年八年, 律政司對店鋪盜竊的處理方法寬鬆了, 當中態度的轉變的歷史因素, 也無必要再挖瘡疤舊事重提。總之, 在現行檢控政策下, 小額的店鋪盜竊, 一般都可以ONE/BO來處理, 法官有時也會主動提出叫控方考慮這樣做。當然也有一些考慮的準則, 譬如被告初犯及罪行輕微, 其他的考慮因素可以在律政司《檢控》的第10, 談及「簽保命令」的一節(10.610.7)找到。

在《檢控守則》裏, 並沒有特別討論公務員及警察犯法的處理方法,  其實也沒有特別討論的必要。公務員受到的規範不能與私人機構工作的人相比, 公務員在刑事定罪之後會面臨紀律聆訊再被懲處。一般私人機構沒有這回事, 老闆要炒你, 只要不違反勞工/僱傭條例就可以, 要繼續聘用, 也有絕對決定權。警察干犯刑事罪行, 是工作性質根本性的衝突, 執法的人守法意識比一般人強, 一時糊塗判斷錯誤等理由而致犯法, 絕對不能接受, 接受也只能說是欠說服力的求情講法。執法的人犯法可被容忍的話, 還有甚麼理由呼籲市民守法?  這些犯法行為也使警隊蒙羞, 也打擊市民對警察質素的信心。而且, 警隊條例也訂定了紀律規則, 規管警察日常行為, 何況是犯了刑事罪行的行為?

留言的人覺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批准以ONE/BO方法來處理違法的警察, 造成不平等現象。這看法我不同意, 如果在類似的違法情況下, 用兩種不同方法來處理兩個警察, 或者可以構成不公平現象, 但若果以較寬宏手法對市民, 嚴厲手法對警察, 怨乜?  誰叫你做警察? 誰叫你時常行使拘捕違法者的權力之餘自己也去犯法? 犯法的警察去執法也會產生很多問題, 若果他們為了自己處理的案件上證人台作供, 誠信已是一大問題。

處理犯法的警察比處理犯法的市民嚴苛, 絕對有必要和應該的。把這種對待說成是「小小警員卻要追殺至死」, 完全是煽情擾亂視聽的講法。極其量只能說, 不對警察行使對一般市民不予檢控讓其簽保守行為的酌情權, 完全不能稱之為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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