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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暴動縱火案的上訴
標少
2018年4月18日

一年前博友熱烘烘討論暴動縱火案的判刑, 當時我寫了暴動縱火判刑一文, 有網友提出, 被告上訴之外, 律政司會就刑期申請覆核, 今天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頒布了判詞(香港特別行政區楊家倫(YEUNG KA LUNCACC 130/2017)。律政司並沒有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 由於「犯案情節和環境十分不同,將本案和白石難民營或喜靈洲戒毒所等案相比,並非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但上訴庭認同, 「就暴動罪,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是合適的。」原審法官把5年刑期扣減了3個月, 上訴庭認為, 判刑已無下調空間, 所以不批出上訴許可, 這件案可謂圓滿結束, 求仁得仁, 「以武抗暴」的下場, 是可預期的。上訴庭3位「歪風殺手」, 再同場演出, 對刑期定調, 現在高院審訊的同案, 個別角色有異, 性質基本相同, 認了罪候判那個, 大概判監不會超過4年。否認控罪的元兇, 唔使旨意會少過6年。大話西遊那位, 可以爭取時間吹吓牛、吹吓水, 都審到咁上下, 就嚟無得日日遊車河喇。

 對於受過高等教育, 本質並非暴徒或作奸犯科的年青人, 一下子坐監幾年, 能不教人神傷嗎? 我只能感恩, 我沒有這種子女。上訴庭三煞這次不講一股歪風, 事實上社會可能不只一股, 而是有多股歪風, 營造出這種戾氣, 包裝得義正辭嚴, 以違法的手段, 美化了的言辭, 以抗爭為己任。到頭來推卸責任, 逃避制裁, 着草的着草, 不着草的就千方百計, 大話連篇的逃避責任。

上訴庭三煞, 在這次的判決, 對判刑清晰定調, 判辭對這些人發出清楚訊息:

61. 對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62. 以案件所涉的犯案人數、暴力的性質和程度、案發時段的長短、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的性質和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包括警民關係及對公眾開支造成的負擔而言,本案毫無疑問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違法事件。

另一股歪風, 本星期接連敗訴, 長洲覆核王, 這次變成草寇了, 連續兩宗司法覆核申請, 都被周家明法官批評為濫用司法程序, 繼之而來其他覆核申請, 也會遭遇同一命運。看來律政司很快也會向法庭申請, 把他列作無理纏擾訟訴人了。Jack wts在早兩篇曾經問我, 怎樣可以減少濫用司法覆核, 我當時這樣答:「不輕易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常客就頒Restricted Application Order, 法官只需三言兩語打發這些人, 區官過往做不到, 周官近幾個月都這樣做。文明社會司法被濫用較容易, 以前殖民地時代無人敢玩這種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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