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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惹來的批評
標少
2018年4月15日

本來想專心看書, 不寫「擬檢控通知書」事件的評論, 但上一篇有些留言, 加上警務處長、保安局、議員及涉案司機相繼發話, 我也湊下熱鬧。

「擬檢控通知書」(Notice of Intended Prosecution or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secute簡稱NIP)是針對5種控罪發出的, 這些控罪是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等。「擬檢控通知書」的作用和目的, 是使這些涉案的司機, 盡早知悉有可能被檢控, 以免事件丟淡後才被檢控, 對抗辯造成不公。「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比較直接了當, 多數會當場拘捕涉嫌干犯的司機。假如沒有死傷, 車輛相撞, 要經過調查才能判斷誰是誰非, 或像超速駕駛, 當場沒有截車, 要經聯絡登記車主後才能確認司機身分, 都會相當費時的。這種拖延, 往往使司機失去保存有利於自己抗辯的證據, 這就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的警惕作用。

有些人會針對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定罪的上訴理由(有好幾宗中英文的上訴例子), 囿於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的時限, 故此警方在未完成調查前, 就大包圍式向涉及碰撞的司機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到頭來多數只檢控其中一方, 而不是收到通知書的人一定會被控。這種做法, 變成了正常程序。死板執行「正常程序」往往會出現令人詬病的結果。這人肉路障事件就是一例。

我在兩個月前寫過高速追截的對與錯一文, 當時的焦點是討論警員截停其他車輛做法的恰當性。從當時的影片看, 我相信沒有任何人會懷疑被截停的車輛的司機會干犯上列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 既然如此, 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確實不合情理, 也沒有必要。警方的「正常程序」認真需要檢討。另外, 我看到明報這段報導:

保安局早前回應事件,指「案件仍在調查,不適宜過早評論」。警方則重申,採取行動時安全是首要考慮,並指事後按法例向所有涉案司機,包括一名警員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仍在調查事件。

報導提及警員也收到「擬檢控通知書」, 保安局說是按法例要求, 所以全部司機都有份。這看法曲解了法例。當表面證據清晰顯示司機沒有可能干犯以上5項控罪的任何一項時, 根本就無需向他們發「擬檢控通知書」。別以為警員也有份就顯示公正, 其實做法同樣不智。試想下截停車輛作路障的警員會干犯5項控罪那一項? 5項控罪都與駕駛有關的, 但這件案的問題是警員截停車輛的做法是否恰當, 並非他自己的駕駛方法、態度或速度的問題。講到尾警方應藉這件事檢討, 重新訂出合理的「正常程序」來。

另外, 涂謹申指責警方管理層冷血無情,毫無同理心, 涂議員是否演過龍、太激動了呢警方的不智死板做法, 也只是發出「擬檢控通知書」, 而不是實際檢控, 不致於冷血無情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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