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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First of May
標少
2018年5月1日

香港人對Cardinal Pell是何許人當然陌生, 天主教徒會例外, George Pell是天主教有史以來,  面對性侵犯的指控最高級的神甫。經過6週的初級偵訊(交付審訊程序), 墨爾本裁判官今早裁定有足夠表面證據交付他的性侵案予陪審團審訊。因為初級偵訊是閉門聆訊的, 所以公眾並不知曉實際的案情, 也不知有多少項控罪, 報導指有一半控罪撤銷了或裁判官認為表證不足, 所以只交付約一半的指控作審訊。香港也採用同一法律制度, 一切由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 都要經歷這交付程序。當然交付程序的過程中未必需要傳召證人, 大部份被告都不爭論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 以同意表證方式進行交付, 因此節省金錢, 尤其是由法援代表的被告。

有三種情況下可以自行提出的公訴提案(Voluntary Bills of Indictment)方式來繞過交付程序, 直接把案件交付高院審理, 第一種是像George Pell, 裁判官裁定有部份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而把控罪撤銷不予交付, 控方若不滿這裁決, 可以以自行提出的公訴提案方式, 直接把控罪轉介高院審理, 而不是對裁判官拒絕交付去提出上訴。另一種情況是, 有被告棄保潛逃, 同案被告已交付了到高院審訊, 之後才拘捕了潛逃的被告, 控方就會以自行提出的公訴提案方式來交付。假設黃台仰在梁天琦暴動案開審前被逮捕歸案, 就會以這種方式處理, 而不會為了他重新展開交付程序。第三種情況是在交付之後開審之前, 控方新增控罪, 也不會一切重頭來過, 只會把新加入控罪以自行提出的公訴提案方式來交付。

Pell有沒有罪當然要由陪審團來判決, 他之前由澳洲大主教轉到梵蒂岡理財, 究竟是刻意安排避風頭抑或巧合, 是耐人尋味的問題。若然是教廷收到風聲作出配合, 於我而言, 沒有半點驚訝, 世上那裏沒有政治舉措, 是正是邪是神是妖, 貼個甚麼標簽就可以把人輕易騙倒嗎? 三、四十年前的事, Pell今天面對指控, 在法理上一樣也可以成立。新鮮熱辣的就有Bill Corsby的定罪。涉及神甫的香港案例,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劉嘉兒案(LAU KA YEE MICHAEL and HKSAR FACC 9/2004), 其他大量的牧師非禮, 教徒無所不為, 見得多了, 尤其是那些油腔狡猾的嘴臉, 自命虔誠的教徒, 有甚麼不可能幹得出。打釘記的主角, 也是神學博士生。我從不迷信學歷學位的, 有些專業死蠢, 一點智慧也沒有, 講多兩句就把人氣死了。氣的是讀了這麼多書的人, 竟然可以這麼死蠢。

今天五一, 在花園勞動過了, The Bee GeesFirst of May送給老伴, 以誌共渡了40個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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