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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鄙夷
標少
2018年7月7日
QT案頒佈後, 難免掀起連番議論。我不是同性戀者, 我也沒有倡議同性戀, 但我崇尚自由民主, 真正崇尚自由民主的人, 很自然會擁護平權, 對LGBT(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的人的認受性高, 講到底是出於對別人選擇權的尊重。去年澳洲為了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而舉行了一次全民公決(plebicite), 結果當然因為全民大比數支持而立法。大多數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代表從此這國家的人都是同性戀的, 很多人搞錯了, 以為尊重別人的權利會變成自己的傾向。

何君堯律師和梁美芬教授是法律界中使我鄙夷的兩個人, 因為這兩人的行徑太討厭。終審法院QT案判詞頒佈後, 他們就立即高姿態胡謅, 何形容事件係「木馬屠城」,指「法官正制訂法律(Judges are making the law)」(明報)。兩位是律師, 不是法盲, 都在英國修讀法律學位的, 大概忘了common law是怎樣來的, common law 就正正是judges making the law, 為何大驚少怪? 況且QT案根本並不是走後門把海外同性婚姻登陸香港使其合法化, QT案從高院原訟庭的申訴開始, QT一直都沒有挑戰香港法律對婚姻的界定, 這兩人在呱呱叫為啥? 表面看來他們根本沒有看過判詞, 或者看了也看不明白, 所以就胡說一通。對上一次兩位仁兄仁姐提出的「辱警罪草案」, 喪盡法律界的顏面, 正所謂知恥近乎勇, 要麼就閉嘴免自曝其醜, 要麼就潛心修練, 得道之後才放厥詞, 只有這些恬不知恥的人還勇於發表。我對無恥之徒、朋比為奸豺狼的感覺, 一言以蔽之: 鄙夷。

也該轉話題了, 否則慣於哭啼的人又要來抬扛, 又要找我申辯寃屈了。

最近四鄰好友都有食福, 我看到新蒜(不是蒜頭)上市, 便蒸了4底豆腐糕, 也夾雜了ㄧ底蘿蔔糕, 大派街坊, 好評如潮。今天好友造訪, 湊巧我在做芋頭燜鴨, 朋友離開時我盛了一盒讓他們拿走。他們回家吃後立即whatsapp來說很好吃。我很開心可以弄點好吃的東西與朋友分甘同味, 我的友情不靠食物維繫, 卻以分享來鞏固。一份心意, 像鐡觀音秋茶的香醇回甘, 歷久不衰。芋頭燜鴨的做法簡單, 我用了23號(2.3公斤)的光鴨, 洗淨斬件, 然後在鑊中煎至金黃, 一點油也不用下, 就可以煎出一大湯碗油來。煎好鴨件先盛在碟中, 也把大部份鴨油盛起, 只留下少許來煎芋頭, 芋頭也是切件的, 芋頭煎至金黃後就把鴨加入去, 兩湯匙蠔油, 兩湯匙日本面豉醬及一湯匙紹酒, 另加一碗水, 稍為炒下使鴨和芋頭都沾上醬料後, 便盛在碟中以文火蒸一小時便成。所謂芋頭燜鴨其實不是燜, 在碢裏燜不消十五分鐘所有芋頭都會變成芋泥了, 只有蒸才使芋頭保持原件, 鬆化而不糊。

有留言要我放相, 我從雪櫃拿了未蒸的一半出來, 鴨太大, 昨天只蒸了一半, 已吃掉了。

未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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