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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拾荒婦
標少
2018年7月25日

又是一則食環署前綫人員與小市民產生矛盾的新聞,是上一篇留言連結了《香港01》的報導要求我評論的(拾荒婦親述放下垃圾2秒 即遭食環便衣召警票控 半月收入交罰款)。我評論這些事情,可謂輕而易舉。罵人是香港人的強項,標少可謂強中之手,讓我在此放幾句厥詞。如果食環署高層有緣看此謬文,就應重金禮聘標少返香港,為前綫人員上幾課檢控之道。

拾荒婦這故事,簡而言之,把撿拾到的垃圾分類安置路旁,然後打算走到15米外拿手推車來把不可賣錢的運去垃圾收集站。食環署職員見到婦人離開現場,認定她在扔棄垃圾,不接納她去取手推車的解釋,便要發定額罰款告票檢控她,還召警到場協助索取婦人的身分證。這種定額罰款,一律$1500,檢控程序跟汽車違例的告票完全一樣,沒有在21日時限內繳交告票,檢方會寄出繳款通知書,在那階段婦人可以選擇上庭抗辯或繳款。我建議這婦人選擇see you in court。留言者問我:有得打嗎?絕對有得打,讓我粉墨登場,披件懲教署在囚人士製造的官袍,義演個最庸碌的法官來作審判。

如果我依賴單方面的講法作結論,當然會有人說我武斷,但要討論又一定要有一些事實作依據,否則沒有討論的餘地。我採用《香港01》的報導作依據,不管食環署的職員的講法,只管婦人的講法。

首先假設婦人分類的垃圾是來自現場的店鋪,而不是從別處推到現場的,這會較好辦,若如此,她只算在垃圾中撿出她覺得有用的,她沒有對一切垃圾assume ownership,她沒有撿拾的並不屬於她的,原本就棄置在那裏,她不屬扔棄垃圾。若果她從別的地方把垃圾搬到現場處理,撿走可賣錢的而棄置沒有用的,那就屬於扔棄垃圾。但如果像婦人那樣講,她打算把不要的垃圾運往垃圾站棄置,若果相信她,或不排除她這講法的可能性,就要判她無罪,至少是on benefit of doubt

以下是食環署回覆《香港01》對此事的查詢:

食環署:法例無豁免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

食環署回覆《香港01》表示,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均屬違反清潔法例,署方人員獲賦權執行多條與環境衞生有關的條例,並有責任在遇到相關違法的情況時執法,法律面前,理應一視同仁。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

似是而非的官腔。「現時法例並無豁免某些人士例如是拾荒者或長者不受檢控」,當然無,就正如很多人向我求助,希望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請問那一條法例寫出可以這樣做?這種不作檢控的酌情權,基本上來自律政司的《檢控守則》,而前綫執法人員的酌情權就來自個別檢控機關的內部指引。食環署一定有,定立這種指引應該是管理層的責任,而執行方面則由中下層人員去處理。「有關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及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執法行動」是甚麼意思?實際情況就包括不予檢控的酌情權,證據充分而不作檢控就是酌情,證據不足的話就不能檢控了。本案的發展最有可能是撤銷檢控。否則找個大狀做pro bono,顯示一下憐貧惜苦,人間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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