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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點解法官唔鬧得?
標少
2018年9月12日

原來梁美芬教授也為吳秋北助拳, 曾鈺成也幫拖, 我是看了明報即時新聞才知道的: 

曾鈺成今日出席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主持的網台節目《議會內外》時,先指自己不會像吳秋北般「鬧法官」,亦不同意其說法,但認同梁美芬所指,「用類似說話鬧行政長官多到極,用類似說話鬧立法會議員多到極,(鬧立法會主席)都多到極;點解行政長官鬧得、局長司長鬧得、立法會主席鬧得,法官唔鬧得呢?」加上審訊已經完結,質疑吳秋北的做法為何有問題,其他人如特首亦可以「鬧返佢」。 

三個臭皮匠勝過諸葛亮, 那麼三條茂里勝過乜? 終審法院法官當然不能「鬧返佢」, 一於等我代佢哋出頭。三個茂里, 以教法律的梁教授最無知, 我這篇只罵她一個。近年因社會運動/政治集會而引發的刑事審訊, 引致多宗不滿審判結果的人辱罵法官, 不論是前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或現任的馬道立, 都多次重申, 法官是可以被批評的, 但有理據才有建設性。針對去年審訊的7警案及朱經緯案被辱罵的DuftonChainrai, 馬道立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啓典禮的演詞, 花了不少篇幅說明有關議題, 身為法律教授的梁美芬理應沒有出席, 因為4篇演詞(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 都是英語發言, 以梁美芬的英文程度, 恐怕聽不明白, 我這樣講是拜讀過她和何君堯一起炮製的辱警罪草案而得的結論。可是, 這些演詞有繁/簡體版稿的, 我就貼幾段馬道立今年講的演詞來替這無知的教授啓蒙: 

...

香港法制具透明度是香港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它除了讓對案件有興趣的人士知悉法庭裁決法律糾紛(當中部分在公眾間頗有熱議)的確切理由外,也能讓公眾人士對法庭、法官和司法制度作出有理可據的評論。正如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和我本人多年來一直所說,社會大眾關心香港的法制運作、司法工作及法治的各個層面,是良好現象。對司法機構的批評可以帶來正面效果,可使我們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改進。司法機構一直樂意聽取有建設性的建議,以求進步。 

  然而,有一點是必須一再強調。針對司法機構的批評應該是有理可據,讚賞亦然。正面和負面的評論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情況下作出。有時候,人們或會把個人對法律程序的結果的期望,與司法體系是否公正,或相關的法官是否正直,聯繫起來。這情況在近年法庭處理的一些備受關注的案件時,尤其明顯。這些案件來自政治、經濟或社會事宜。因此,至為重要的是針對司法機構工作的評論,不論表面看來是褒是貶,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基礎上作出。然而,甚麼是有理可據的評論,及為甚麼這是重要呢? 

  我首先回答問題的第二部分。對絕大部分在香港的人來說——或者其實是對在任何地方的人來說——法治是重要的。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就香港的法律制度而言,何謂「有理可據」的評論呢?我剛才已經簡介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理解法律在香港的運作方面,我須強調以下三點︰ 

第一是所有法官都必須作出的司法誓言。司法誓言是莊嚴的承諾。藉此誓言,所有法官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服務。這是反映在《基本法》裏;當中訂明所有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以,法官身負憲法責任,須循從法律,並只根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

第二是法律本身的內容。法官是有原則地根據法律判案,而非隨意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內容是以《基本法》為起點。除了我較早前提及的有關獨立審判權的條文外,《基本法》也有明確列述各種權利的條文。這些權利載於《基本法》第三章,當中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項重要權利,以及選舉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第三,除卻實體法律的內容,即如《基本法》和各種法規等書面法律,法庭亦會應用法律的精神。重點而言,法律的精神是指法律的真正涵義和目的。舉例說,在有關權利的適用事宜上,較宜採用寬鬆開明的態度,但亦應恆常緊記有時需要權衡輕重,尊重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以及必須平等和一致地應用所有法律。與此同時,法庭亦須時刻緊記與法治攸關的各種公眾利益。 

  法庭和法官在裁決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裁決無關法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議題並不是法官的憲制職責。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聯繫及傾向,不論是有利或不利於涉案人士,都無關重要。 

  因此,有必要確保法官在作出任何判決時,絕對只會考慮法律因素,並將之清楚反映於判決中。另外,正如剛才所述,香港法庭的所有書面判案書一般可供公眾查閱,人們可親自看到香港法庭作出的任何判決都只是根據法律,並沒有考慮任何外在因素。 

  具有透明度的法律制度是我們的法律制度的關鍵特質。市民大眾可以清楚看見法庭和法官如何處理司法工作,這亦是市民的權利。法庭為何及如何作出有關裁決,這個問題的答案清晰明顯,人皆可見。是否查閱說明法庭裁決理由的可供參閱資料(例如終審法院提供的案情摘要和新聞摘要),這當然是個人的選擇。然而,若果要作出有理可據的評論,但在事前卻不曾閱讀這些資料,則難免令人詫異。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八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連結) 

這些茂里, 判詞都未睇過, 嘈乜? 尤其是使香港法律界蒙羞的梁美芬。法官當然鬧得, 我都鬧唔少, 要鬧就搬理據出嚟畀人睇, 唔好成個八婆咁亂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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