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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毓民上訴的藝術
標少
2018年9月28日

上一篇不少網友的留言反映出他們已偏離正確的法律討論態度, 因為對黃毓民上訴得直的不滿, 轉化成不太理智的洩憤。聽審上訴的張慧玲法官(行內人叫班太, 因為她是Mrs Barnes)及原審裁判官朱仲強(我習慣叫CK), 兩位都是很勤力的法官。我以前寫過評論文章, 批評班太推翻CK判決的案件, 這一次我不想批評, 因為班太批准黃毓民上訴的理據, 單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方面的看法已足夠, 她認為梁振英氣定神閒的反應不符"assault"的法律元素。Common Assault可以有兩種情況出現, assault and battery。如果黃毓民擲水杯擊中梁振英, 那是battery, 法庭繼而考慮黃毓民有沒有犯罪意圖(mens rea)。班太的看法是, 黃毓民作供時說他只想擾亂秩序, 而沒有襲擊的意圖, 班太認為這可能性存在。那即是說, 就算當時擲出的水杯擊中梁振英, 班太也可能會因為黃毓民沒有襲擊意圖而判令上訴得直。 

本案擲出水杯沒擊中人, 所以就需要put in fear of imminent violence的元素。梁振英沒有表現出感到震驚, 所以班太覺得他的「freeze咗」的講法存著矛盾。假如聽上訴的法官另有其人, 覺得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面對激烈行為, 就算驚恐, 也不表現出來, 保存一定氣度, 以免失儀, 接納梁振英真的感到驚恐, 他沒有即時回頭觀看, 因為身體沒有任何觸痛感覺, 所以推斷自己沒有被着地的玻璃碎片反彈而割傷, 但真的感到震驚, actus reus 這一關就會符合控罪的法律要求了。當法官繼而考慮黃毓民的犯罪意圖時, 對他砌詞狡辯說潑水而非擲杯的講法, 判斷他是不值得信的人, 也可以判辨他襲擊的意圖。我記得黃毓民事後接受訪問, 講了「有掟又點?」這訪問大概並不是控方證供的一部份, 否則又是測試可信性的證據。 

所以, 各位何必呱呱叫, that is the rule of the game。班太的判詞言之成理, 寫相反理據也言之成理, 最重要的是法官寫出甚麼道理你能否挑出錯處, 我就挑不出。上級法院可以挑下級錯處, 上級的上級也挑下級錯處, 唯獨吾等汝等良士刁民只能互挑錯處, 天生烝民, 有物有則, 民之秉彝, 好是懿德, 互相攻訐, 情何以堪! 別學那些不學無術的法律教授, 如梁美芬之流, 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懂個屁, 不涉法律觀點, 上訴證明書怎會批出, 會批出也不獲終院上訴許可, end of story 。連我這一關都過不到, 別浪費時間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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