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上訴
標少
2018年11月7日

昨天看了此案的上訴判詞: LEUNG MOON CHEUNG及警務處處長 CACV290/2017, 看完也不明白這上訴人意欲何為。這上訴人不提供中文名字, 明顯想隱藏身分, 所以判詞的名字就怪怪的只有英文, 更惹起我懷疑之心, 這叫欲蓋彌彰。先交代一些背景。 

上訴人梁先生到一間學校申請教席, 學校有意聘用他, 所以向他發出一封證明他有可能會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的證明書, 梁先生拿着學校給他的信, 前往警察總部14樓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因為他不肯讓警方採集指模, 所以申請被拒。他未能提供《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結果, 所以學校沒有聘用他, 於是他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提出幾點理據, 主要目的是要求推翻警方向他套取指模及需要他先取得僱主聘任證明書才可進行查核的要求, 他認為這做法違法和不合理。其他理據我不詳述。高院法官潘敏琦不批司法覆核許可, 他繼而上訴, 昨天上訴也被駁回, 他會再接再厲也不足為奇。惹我懷疑的是, 究竟這人意欲何為。如果他有性罪行定罪紀錄而未失時效, 瞞也瞞不住, 若沒有此等紀錄或有紀錄但已過了3年而失時效, 又何妨讓警方索取指模。

2011年才推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其實存着頗多盲點。法例並無規定僱用從事與兒童(18歲以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不論年歲)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的僱員, 一定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更沒有規定在聘請此等僱員時先要查核有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查核都是自願性質的。換句話說,  一間學校可以甚麼也不查核, 或者查核了, 知悉某人有性罪行前科, 也可照請可也。又譬如教師入職時被查核過關, 他一直教下去期間犯了性罪行被定罪, 例如在地鐵非禮, 不涉自己學生, 學校未必知悉, 這就是盲點的例子。若果你為子女請補習教師, 你又不能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補習教師自己不能自發性的去警務處查核, 一定要有僱主證明可能受聘的信件, 你請人替子女補習又不是補習老師的僱主, 否則會涉及《僱傭條例》, 所以補習老師有沒有前科, 是無從稽考的。當然, 教師只是一例, 兒科的醫護、社工等, 都涉及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 涉及盲點也很多, 但他們各有專業團體規管, 會面對紀律聆訊, 可被停牌, 教師卻沒有這種機制。

我寫這篇並非在制度上提出堵塞漏洞的建議, 這方面要留給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做。我一開始已講了是因為司法覆核申請引起我的好奇。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程序簡單, 套取指模全電子化, 手不沾污, 已不是油墨打指模的時代。這何許人又所為何事要訴諸法律呢? 我猜測他可能出於誤解。可能他以前曾有性罪行的定罪, 而該紀錄「已失時效」(洗底), 據《罪犯自身條例》是不能披露的, 他誤以為會被披露, 所以反對警方為他採集指摸。若不是這樣, 那就希望有高人給我指點迷津了。真金不怕紅爐火, 10隻手指放在電子屏上, 不用10秒就完成程序, 然後獲發一封信, 載有14個數字的密碼, 只要打個電話, 輸入身分証號碼及密碼, 就會獲得答案: 「有」/「無」, 沒有案件的詳情。想獲聘也不肯這樣去做, 腦子進水乎!

 

後記

曾有讀者不肯定自己以前犯法的定罪紀錄是否記錄在刑事紀錄課的電腦資料庫中, 我因此寫過一篇:

查冊個人刑事案底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