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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申請守行為的律師信
標少
2018年11月24日

今早收到一封求助信, 專業人士在店舖偷了一件只值一百幾十元的東西, 聘請了私人律師, 未上庭之前分別寫信給警方及律政司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此君初犯, 學歷高, 律政司卻拒絕申請。求助人附上律師信問我意見。唉! 花了寃枉錢。我寫這一篇來提醒一眾law友寫這種信要注意的事項。 

這種信一點也不難寫, 尤其所涉貨物價低, 以現行檢控的一貫做法, 初犯及貨價低, 大部份店鋪盜竊案都不難獲准撤控守行為。求助人這件案件的問題又出在甚麼地方呢? 寫這類信一定不可偷懶, 開筆之前溫習一下檢控守則關於以守行為方式來處理的章節, 順應那些準則來造文章。這是一封求人恩賜的信, 一定要謙恭大方得體, 不能以抗辯式的戰鬥格來寫, 否則誰會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求助人的律師提出6點要求控方考慮, 其中3點根本就不應寫: 指責警方不准被告聯絡律師, 誤導被告簽口供紙, 以及說被告無盜竊意圖。試問收到這樣的申請信, 律政司怎會委屈被告簽保守行為? 否認控罪審案囉。申請守行為就是不想冒被定罪的風險, 沒有律師可以寫包單抗辯一定可以脫罪的, 第一步嘗試申請守行為, 失敗了才考慮抗辯, 行每一步都有清晰的目的, 而並非含糊不清的混合體。求人就要嘴甜, 抗辯才嘴硬, 這也不懂怎可以收人錢? 

寫這種信若怕會傷害被告的利益, 一開始講了"on a without prejudice basis" , 那只是無關痛癢的開場白, 主要看內文觸及被告偷東西那部份怎樣措詞。這方面可以極其含糊亦八面玲瓏, 譬如說「被告對自己的過失深感抱歉/悔意」, 只說「過失」, 沒直接說偷竊, 甚麼叫「過失」, 心不在焉忘記付款也可以是「過失」, 而無需直接了當在信中講被告只是忘了付款, 或並無盜竊之心那類說話。直接否認被告有盜竊意圖反而使控方難以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功力的高下就在這三言兩語之間。 

假設本案的被告不肯花或花不起這三幾萬的律師費, 上庭由當值律師代表, 當值律師只需口頭向主控提出, 甚麼信也不用寫, 只需講「被告初犯, 控罪所涉金額小, 可否撤控守行為?」我寫包單, 一定批准。世事就是充滿諷刺的, 找錯了人, 花了冤枉錢, 反而沒有成果。早幾日有另一位求助人寫來, 在金融界工作, 偷的東西值千多元, 也希望尋求撤控守行為, 我說無機會, 他說有位師爺說可以在未落案前寫給警察作此要求, 我告訴他這師爺在騙錢, 警察不會睬你。他又告訴我, 他問過幾個律師, 都說不妨一試, 控方可能考慮他的教育程度背景等, 而肯撤銷控罪。我也不想多講, 我只說no harm trying, it only harms your pocket. 如果在中環有塊石屎從天而降, 擊中金融才俊或一眾律師的機會相當之高, 高學歷做金融的人有甚麼使人另眼相看的背景? 講到底在店鋪盜竊案控方考慮撤控的先決條件是涉案的金額及初犯, 學歷反而是次要, 律師會好一點, 有點像醫醫相衛的傾向, 給予多一分同情。在那種情況下, 一封玲瓏剔透的信, 就可運籌帷幄, 制勝於無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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