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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遣送疑犯
標少
2018年12月5日

明報即時新聞有這一則: 【女生遊台遇害.短片】台要求遣送疑犯到台, 台灣地檢處多次要求香港政府遣返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的香港學生陳同佳。為了本案, 台灣今年4月修改法例, 提供了與香港司法互助的依據, 但不包括引渡罪犯。我真不明白, 台灣都不肯引渡罪犯, 又怎會覺得香港會遣返陳同佳。最重要的還不是這個, 而是不論司法互助或引渡罪犯, 都不可以單方面立法的, 而是要雙方簽署協議。引渡也不是押送上機把罪犯飛過去這樣簡單, 要按既定的法律程序進行。香港和台灣、澳門、大陸都沒有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如果陳同佳是台灣人反而好辦, 簽證期滿就可以送走, 但陳同佳是香港人, 不能夠強逼他去台灣投案, 強逼遣送他去台灣本身是非法行為。香港過往已有不少罪犯逃了去台灣而客死他鄉, 年輕的只有旺角暴動棄保潛逃的李倩怡。台灣都不會遣送她回來, 其實只要取消她的入境簽證就可以送她上機, 像石棺案的被告那樣, 但台灣卻不會這樣做, 為何要三番四次要求香港在無法理依據下交人? 

陳同佳將會為盜竊死者銀行戶口的錢受審, 我都不明白怎會上高院, 不論怎判都不能加入謀殺的因素來重判。事實上陳同佳逃得一時也逃不了一世, 將來香港不用與台灣簽任何協議, 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 到其時國家天威浩瀚, 在中國大憲法籠罩下的小香港, 一個小小的罪犯, 國家自然會把他料理了。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 陳同佳又身為中國人, 有晒jurisdiction, 仲唔死得。如果任何人想質疑我所講的法理, 去問下愛國愛到發燒的中國法專家梁美芬教授囉。梁教授會話國家想DQ邊個罪犯生存嘅權利, 點解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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