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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誤留案底
標少
2019年1月10日

蘋果日報今天有此頭條: 警出錯 證人變罪犯 工程師蒙冤七年留案底, 為方便討論及推論出錯的理由, 我節錄了報導其中兩段: 

按該案件編號,Tony懷疑與當年一宗襲擊案有關,他指事發於201110月,他在九龍城勝利道一間寵物店購買一隻貴婦狗,之後到店內向姓朱男經理查詢狗隻問題及領回出世紙,惟雙方發生言語衝突,更遭對方揮拳打中面部,眼鏡也跌爛。 

警員到場後,對方誣衊Tony亦有打人,警方起初以互相毆打將兩人帶署,惟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證實Tony並無出手,請示律政司後只落案起訴朱一人。審訊當日經理不認罪,Tony在庭上當證人,經理最終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Tony憶述:「我仲記得當日我收到證人費,專登向法庭攞咗一份報告,睇吓係咪真係判咗佢。」 

搞錯案底一般機會甚微, 把證人當作被告把案底存檔在正常情況下根本不會出現, 唯一可能出現就是這證人一開始是以被告身分被拘捕帶返警署, 進行了一連串被拘捕人士的程序, 尤其包括打指模。從新聞報導可見, 這證人(Tony)一開始是涉及Fighting In Public Place的控罪被帶返警署的被捕人士, 而不是襲擊罪的受害人被邀請返警署錄取口供的證人。若一開始便是證人身分, 根本就不會打指模, 沒有打過指模, 個人資料就不會進入刑事紀錄課(Criminal Record Bureau)(CRB)的資料庫, 怎樣搞錯也不會涉及證人與被告身分混淆。 

在公眾地方打架是「須留紀錄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 即是一經定罪, 會留下刑事案底。故此, Tony被拘捕時, 他的身分是涉及刑事案的被告, 被拘捕時被到場的軍裝警員警誡, 返到警署交由當值的CID處理, CID會開刑事檔案調查, 為被告拍照打指模, 指模交CRB從資料庫找尋案底, 然後送到處理案件的CID手裏, 這刑事紀錄附有回覆結果的表格, 審訊之後不論是定罪或脫罪也會由主控官簽署妥當交回案件主管那裏, 然後才會交回CRB入檔。Tony由當初的被告身分變成證人, 他的刑事紀錄表格可能在送到主控手上就混淆了, 誤以為是另一位被拘捕的被告的表格, 簽錯之下無人察覺而一直錯下去, 才會出現Tony這不幸的情況。 

一般作為證人的人可以不用擔心這種混淆, 因為警方不會為證人打指模, 所以就沒有機會誤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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