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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人話與鬼話
標少
2019年1月29日

我再寫UGL事件自己都覺得悶。可是, 律政司長在立法會被grilled之下的講法似是而非, 鬼話連篇, 在炎炎夏日的悉尼, 我不選擇午睡, 忍不住要揮幾筆。省卻複述, 我引用明報新聞的兩段: 

【明報專訊】律政司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檢控涉UGL事件的前特首梁振英,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講解檢控政策,她重申律政司檢控時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檢控、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強調並非只有表面證據,甚至基於懷疑,若勝敗機會均等亦是不符原則,甚至虛耗公帑。 

拒解釋外聘政策具體理據 

討論檢控政策的議程先後有20人提問,當中9人為非建制派、11人為建制派議員。鄭若驊指出,不會單單因為對方是高官便外聘獨立法律意見,強調最重要是考慮律政司是否有能力作檢控決定,如有能力,便不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鄭若驊:勝敗機會均等 不符檢控原則 「還清白說」違無罪推定) 

鄭司長純講檢控大原則, 一點也沒錯, 這原則源於《檢控守則》第五章「檢控決定」的兩大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及「公眾利益」)。但是, 這一切的原則, 都是抽象性的, 怎樣套用都充滿彈性。怎樣為之證據是否充分? 除非可以明顯說出案情事實不符控罪法律元素的要求, 或者在法律釋義方面有先例可援而致沒有合理機會定罪, 否則只會基於公眾利益才不予檢控。 

律政司長對個別案件檢控與否的決定, 理應具備絕對自主權, 因為市民在某程度上授權及信任政府行事。可是, 政府為了消除公眾疑慮, 避免被指立場偏頗, 往往要成立獨立委員會, 由具公信力及受人尊重的人來主持聆訊, 找出癥結。 

故此, 「檢控決定」的考慮以外, 在嚴重及涉及高級官員的案件, 不予檢控而惹起公眾嚴重關注的, 律政司長要有具體解釋, 而不是虛無飄渺不斷講鬼話。早前高級檢控官非禮案, 除非律政司長認為不應檢控, 否則為何浪費公帑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該案其實只需要外判予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來做主控, 而無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如果檢控梁振英, 誰會去質疑律政司長偏頗? 不予檢控不能使人信服, 主要原因是律政司長其身不正, 在立法會又一味迴避問題, 就算不迴避問題, 她自己的誠信破產, 怎樣講也會受質疑, 為何還要硬撐? 硬得起來嗎? 律政司長是政治任命的官員, 無論是自身的政治智慧或受公眾質疑她不檢控梁振英的背後政治任務, 理應花錢外判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為擋箭牌, 找那個時常吃律政司飯的英國QC最好不過, 就無需人話不講講鬼話, 儼然是詞窮理屈的老夫子八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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