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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官不合法的拘捕令
標少
2019年2月12日

今天《頭條日報》一則十分觸目的新聞, 單看這標題已十分驚人: 港司法史首例 庭上被質疑「癲狂」 裁判官通緝大狀, 內文請自己看, 我把第一段貼出, 讓你知道梗概: 

 

本報得悉,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在農曆年三十晚(二月四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簽發拘捕令,通緝執業大律師梁耀祥(Kelvin)歸案,有關通緝手令踏入豬年前送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至今尚未執行手令拉人。據知,何官去年底審理一宗行人疏忽過馬路的案件,梁耀祥代表被告抗辯,該案原屬簡單案件,卻打了超過兩個月仍未完結。梁大狀在審訊期間更不斷與何官針鋒相對,甚至公然在庭上質問何官:「Are you insane?」(你係唔係癲咗?)直至上周一,梁大狀沒有出庭,透過律師知會何官,指他再收不到被告的指示,故決定撤出本案,何官認為他不尊重法庭及她本人,即時簽出通緝令,成為本港司法史上首宗裁判官緝拿大狀歸案的事件。 

 

寫這一篇的原因是上一篇有留言貼出本案審訊期間滋生的兩宗司法覆核, 我看了整件案的來龍去脈, 才寫這評論。直接了當地講, 我認為裁判官簽發拘捕令並無法律依據, 這拘捕令是越權及非法的, 警方不應執行。《頭條日報》說裁判官依據《裁判官條例》第99, 該條例可行嗎? 先看條例: 

 

99. 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果梁大狀對何麗朋講: Are you insane?  當時即時引用第99條來處理這侮辱性的言詞, 尚且有些門檻要過, 不是罵你一句就立即判監判罰款的, 何況大狀不到庭也有事務律師頂上, 極其量只能說梁大狀禮貌不週, 又怎能引用第99? 

 

從本案審訊引發的司法覆核看到的審訊過程, 已看出大狀和法官的針鋒相對, 行為並不專業, 尤其是何官, 被告審訊期間遲到, 代表律師在庭上, 根本無需為此多生事端, 以前上訴庭已為此作了裁決, 特委裁判官盧恆福(Polly Lo)及裁判官羅麗娟(Eda Loh)以前的判決引發的上訴, 已為此定了局: 簡易程序罪行, 被告由律師代表上庭審訊, 被告可以不出席。 

 

行人罔顧安全過馬路的小案, 最高可處罰2000(不是500), 又何以勞民傷財, 正審未了結, 已經歷了兩次司法覆核及一次對司法覆核的上訴, 為的不單是日後民事索償責任的爭論(被告被指胡亂過馬路被的士撞到), 而是鬥氣。 

 

何官在大狀一句"Are you insane"的時候, 為甚麼不即時運用第99條來處理, 新聞沒有講。她選擇在大狀不到庭後發出拘捕令, 這行為下單止濫權, 而是越權, 這回可謂令司法機構蒙羞。不過也很無奈, 因為何官由暫委特委裁判官做到獲聘為特委裁判官(special magistrate), 也試過讓她做暫委裁判官(deputy permenant magistrate), 最後連特委裁判官也不續約而去職, 這種情況也屬少見。特委裁判官在33年合約內不能升為裁判官, 就不會再續約, 她兩個合約之後已不獲續聘, 也許說明了一切, 其他事情我不講了。My blog is not a tabloid. 何官現在是以暫委特委裁判官的身分來續審落任之前未審完的案件, 除此之外就不會再被委任了。 

律政司應該向何官申請覆核, 撤銷有關拘捕令, 把傷害減到最低。何官可以向總裁判官轉介大律師公會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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