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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黯然神傷的佔中九子案
標少
2019年4月13日

佔中九子案不好評, 因為這是一宗使人傷感的案。 我基本上並非為他們的定罪而感慨, 他們的定罪沒有甚麼好說的, 根本就是意料中事。我有自私的理由特別關注判詞, 所以把這268頁冗長重複的東西啃完。初時仔細看, 所以看到好些手民之誤, 看到一半就開始快鏡了, 重複敍述之處甚多, 多到我覺得好難頂。也許不能怪責陳官, 可能是Judiciary Institue判詞範文要求所賜。總之這些判詞並非一般人會閱讀的。至於手民之誤, 就有待陳官自己翻看後出一個corrigenda好了。譬如第31頁的ST, "PW4 then reported the situation to the consul...", 應是"console"。又譬如第81H, "The Trio did not severe their participation...", 應是"sever"。做官不易, 因為支援不足, 一切自己要單肩挑起, 沒有人為你校對, 那些錯字spell check又不會顯示出來的。

我看這判詞的自私動機又從何說起呢, 皆因以前寫過這一篇: 雙重煽惑掂唔掂。這篇文是18個月前寫的。辯方曾經講過澳洲新案例對抗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incitement to incite public nuisance)有幫助, 我不同意控以雙重煽惑有任何錯誤, 所以特別留意辯方在這方面的陳詞。看完判詞, 這澳洲案例並沒有被引用過, 也沒有質疑雙重煽惑在法律上不存在。

對判決批評來自四面八方, 包括國際社會, 不論怎樣裁決都會惹來不同政治立場的人的批評, 所以也沒有反駁的必要, 但有些事實我卻要指出來。很明顯策劃及參與佔中的人, 聲稱公民抗命, 是知道要面對違法後果的, 他們大概只預期會被控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前者最高可罰款$5000或判監3個月, 後者則最高可罰款$2000或判監3個月。阻街的刑罰自1972年修改過就一直保留到現在, 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是1949年的罰則, 原本只罰$500也只是因為1994年以umbrella amendment涵蓋性修例把罰款分為6級才變$2000(umbrella與雨傘運動的傘毫無關係)。 

以策劃佔中的規模, 以及實際佔中的影響來衡量, 控以「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 在刑罰方面都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故此, 控方選擇了普通法的「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最高可判監兩年, 在區域法院審最高可判監7年。為甚麼選擇區域法院呢? 控方預期各被告會被判監超過兩年嗎? 我看未必, 我估計最重的判監也不超過18個月, 而朱牧師應判緩刑(我估計他會判監9個月緩刑3)。選擇區院審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 本案備受社會和國際關注, 律師陣容鼎盛, 前後有9個擅長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出陣, 就算判刑的長度理應在裁判法院審理, 委派職位較低的裁判官審理也不太公道。如果只告「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 又不能在區院審, 因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控罪, 如果沒有其他可公訴控罪一併檢控, 就不能在區院審。故此, 本案並非一些人講控方刻意要對九子治以重罪的。 

也有評論指, 控方選擇以刑罰較重、不合時宜的普通法控罪來對付九子, 而不以成文法來提控, 做法不合法律原則。陳官已在判詞中駁回這論點。另外, 這控罪也並非真的陳舊和不合時宜, 單是用這普通法控罪來告老外社運人士Matt James Pearce也好幾次, 最後一次他2008年爬上青馬大橋示威, 導致青馬大橋上層關閉, 交通擠塞幾公里, 他被判6個月監。若果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公眾妨擾罪」來檢控他, 刑罰不足以反映案情的嚴重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公眾妨擾罪」對上一次最高刑期的修訂是70年前, 刑罰嚴重滯後, 才引致佔中案要以普通法來提控, 如果律政司在這方面的效率可以和訂立國歌法、修訂逃犯條例看齊, 就不會出現以自己手機在私人地方偷拍, 不論是up skirt/down blouse行為的法律真空了。 

我為甚麼會對佔中案黯然神傷? 

我不知道自己寫了多少篇評論佔中的文章, 我原則上不反對這種抗爭手法, 但絕不贊成對一般市民滋擾的規模和時間。不要輕言無畏無懼, 不要無謂地身陷囹圄, 喚醒別人之前先喚醒自己。我最怕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阿Q。佔中獲得甚麼成果? 爭取了真普選嗎? 誰在群眾呼籲下撤換了、下了台? 由八九六四喊到現在, 共產黨沒有倒下, 如果社會運動, 民主抗爭有效喚醒了大眾, 議會補選為何是建制派勝出? 

我幾年前說抗爭者要走入社區做群眾工作, 幹實事爭取入議會, 在議會中摶弈方為上策, 當時罵我的人頗多。到了今時今日, 戴教授才說要重奪社區理念和運作, 是遲來的醒悟。政治抗爭不是你抗爭就一定爭取到的。政府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不能驅走示威者, 受到社會責難, 於是改變策略以靜制動, 對佔領者置若罔聞來累死你, 市民生活受影響忍無可忍就厭棄你, 這班人還不知好歹, 以為頭上光芒四射照耀四方, 真的有搞政治的智慧嗎? 搞政治有別於書生論政。論政只需要一把口一枝筆, 無需要實際參與, 只會在沒有自由的國度才因為言論而身陷囹圄。搞政治一定要有能力號召群眾。 

陳官毫無疑問是釘官, 但他這件案的裁決有釘錯嗎? 他依據的是絕大部份沒有爭議的呈堂證供, 或控辯雙方傳召的證人其證言也絕大部份不受爭議的。陳官在764段的判決書中, 多次提到英國的Rimmington案例及終審法院的楊美雲案例的宗旨, 詳細分析了案情事實而判斷那些罪成那些脫罪, 我得到的整體印象是fair and balanced。假設控方採用了較輕的控罪來提控, 也是同樣的證據, 眾被告可能就因與預期沒有落差而欣然接受了。如果是搞政論而不是搞政治的, 就不如安份守紀, 用筆桿作兵刃而別去投筆從戎好了。搞政治抗爭不是請客吃飯, 自己沒有衡量後果還在高大空豈不教人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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