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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犯賤寫blog
標少
2019年6月12日

我寫了多篇逃犯條例修例的文章, 主調是質疑修例的時機和動機, 我沒有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但不反對把逃犯繩之於法並不等如同意現時這條例是唯一的修例途徑。討論過的我不重複。我寫這篇的目的是為了回應上一篇一位叫Alex的留言。  

上一篇我主張嚴打搞事份子, 嚴打當然不是拳打腳踢, 我是指果斷執法, 不要讓搞事擴大到暴動。我為甚麼要舉外國對付暴動人士的方法為例, 理由極簡單, 因為香港人喜歡講普世價值, 我只是把這些狀況作比較, 才能夠反映香港在這方面的表現, 就正如我引用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數據來衡量香港法治的世界排位一樣, 該數據用來反映對大陸法治沒有信心的依據。否則單憑我這隻特立獨行的豬出口講的, 既無權威性, 也不管用。我舉外國對付示威者的手法為例, 不是要拜洋廟, 不是崇洋媚外, 而是指出一個共通點: 維護法紀。維護法紀不是維穩。維護法紀是警察的責任, 維護法紀與市民行使示威的權利互不牴觸。市民行使示威權利, 和政府之間建立了一套機制, 協商時間地點路綫等的安排, 這是政府在法律上尊重市民示威權利而作出相應安排的責任, 另外也要保障社會裏持不同看法的人的權利。這方面的上訴案例甚多, 已不是新事物。我從不反對別人參與合法示威。  

不少朋友或讀者, 私下或在留言, 提出不同的角度的相片及文章, 正反意見一大堆, 警察血流披面, 示威者被打, 我沒有一面倒接納這些看法。可是, 甚麼屬於違法行為卻有一定的客觀標準, 刑事法典籍和上訴案例一大堆, 不是任何人可以說了算, 也不是任由傳媒以自己立場去作偏頗報導的。以旺角暴動為例, 很多傳媒罔顧法庭審訊的事實, 還要吹噓魚蛋革命。若有留意彭官(Anthea Pang)的判詞, 就可以看到連辯方也不爭議暴亂並非因驅趕小販而起。但是, 你選擇信甚麼的權力在你自己的手上, 我無需說服任何人。我也知道有幾位法官在大陸置業, 他們對大陸法治並不擔心, 未必個個跟李官(Patrick Li)一樣會為反對修例而聯署。有人因為陳仲衡判處陳淑莊緩刑而不滿就立即指責他是「黃」官, 你找個跑刑事案的律師問下究竟陳官在他們心目中是怎樣一個官, 別瞎說而笑死人。很多人只一廂情願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如願就胡思亂想, 胡謅一番。  

可能有人會搬一套講極都不厭的話: 「惡法」、「不是人民一人一票選出的政府」、「暴政」、 「違法達義」等詞彙出來, 因為政府不聽民意, 所以就要把行動升級來對抗, 你去罷工罷課罷市我沒意見, 你做非法的事我就有意見。防止非法行為蔓延造成更嚴重後果, 如果你叫這做暴政打壓, 就要重新釐定刑事法律。從另一角度看, 拘捕非法集結的人, 起碼好過暴亂才去拘捕暴徒, 那些人坐監也可坐少幾年。  

政府對示威訴求置若罔聞, 武力抗爭又有效嗎? 有人會覺得政府對不中聽的話聽不入耳, 只有武力抗爭作對抗, 這樣做又怎過到法庭這一關? 反對修例的人不是口口聲聲講為香港的法治而驕傲而評擊大陸的那一套嗎?  

昨晚朋友傳了一份叫The-War抗戰抗警手冊給我看, 說是中學生及年青人之間傳閱的一份手冊, 朋友問我這份東西是否犯法。我不假思索就翻法例第200《刑事罪行條例》910條來看。我回覆說:  

違反法例第200《刑事罪行條例》第10(a)/(b)/(c), 視乎行為屬那一種, "煽動意圖"在該條例第9條的釋義, 抗警即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屬第9(1)(f)/(g)的行為。  

我認為如果參與和平示威而沒打算違法, 就應該與違法行為切割, 但不要cherry-picking, 把行為合理化。當你打「黑警」打得開心的時候, 同樣會有人覺得在暗巷被打的人是抵打的。法律只有一套, 人卻有雙重標準, 在雙重標準下選擇自己喜歡的法律, take laws in your hands and discard the laws at your pleasure。沒有內涵的留言就省了吧, 喜歡攻擊我就請隨便, 我犯賤才寫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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