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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修例之死
標少
2019年6月17日

在政務官中, 林鄭都算是個有幹勁的官員, 她貴為行政長官之後, 也算有佳績, 可是, 修例卻修得一敗塗地。修例的死因在那裏? 一言以蔽之: 跋扈。 我第一次聽到她以陳同佳案為修例的源起, 我當時在大海漂泊, 上網一天要20美金, 我怎會花這些錢, 所以沒有第一時間評論。我在228日才有餘閒寫遊記, 在遊記最後一段才第一次評論修例, 當時提出以陳同佳為修例理由根本是藉口, 這藉口一直用了幾個月, 越用越無恥, 連我這個被不少人視為建制的入都戳破這謊言, 只有真的建制派才會用這理由替她圓謊, 罔顧幾個事實: , 引渡陳同佳並無迫切性, 因為他無路可逃, 若他是擁有私人飛機和遊艇的富豪就當作別論。二, 無論是修例或個案式安排的引渡, 陳同佳案已變成政治議題, 用來打主權及選舉牌, 台灣由要求引渡, 港方不瞅不睬, 變成香港藉詞引渡以繩之於法, 變成台灣耍手擰頭。這齣戲台詞太差了。 

「廢話論」一出, 萬箭穿心。林鄭不是律政出身, 這歷史背景根本是政治性的, 並非立法漏洞, 也非鴕鳥鑽洞, 所以廢話論一出, 惹來不少前高官及律政司中人出來反駁。 

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提出修例的批評和建議, 政府一於置若罔聞, 只向建制和商界傾側, 以為拉攏建制就可十拿九穩獲大比數通過。林鄭甚至有膽量指責法律界不理解修例內容, 簡直是膽大妄為的說法。我都不知是誰在這時候出的餿主意。 

這樣重要的條例卻用上超短的20天諮詢期, 訂立《國歌法》都搞了年幾還未通過, 《國歌法》基本上是大陸版的改頭換面尚且需要仔細討論, 逃犯條例卻想矇混過關。 

整個問題並非出於修例本身, 修例的條文, 若使用於一個人權法治昭著的國家, 議員根本不會質疑, 使人擔心的是大陸的法治, 大陸的法治問題香港是沒有能力解決的。然而, 處理逃犯問題, 香港作為國際大城市, 法治之都, 也要肩負責任, 不能任由自己成為大陸逃犯的天堂。所以修例不應撤銷, 只應再修改而不是放棄立法。誓要撤例方休的人, 我真不知他們腦中的想法。不論林鄭是否下台, 不論誰做行政長官, 都有必要正視修例的問題, 這問題應逃避到2047才解決嗎? 

一次一次的遊行, 不知在本港有名有姓的逃犯及其家人、朋友、跑蹆又有沒有參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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