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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政治和法治
標少
2019年6月18日

首先希望各位合作, 在留言討論時不要罵粗, 也盡量不要用粗口代號, 真的找不到合適詞彙來洩憤, 我也會接受的。若要罵我就不要含蓄保留, 請罵得痛快一點, 但願可以看到理據。 

「政治檢控」是時常聽到的口號, 尤其是在法院門口, 那麼政治不檢控又如何? 這話比較少聽, 也不會在法院門口聽到, 不檢控就不會去法院了。而且在詞彙上一般會講「放生」, 大有本應是該死的, 現在姑且饒你一命。I let you off. 近年被數落最多的, 莫過於梁振英的UGL事件了。是否政治檢控或放生, 前者好辦, 因為把證據帶上法庭由法官判決, 不論那一級法院, 一次又一次說明法庭不是政治爭抝或表述的地方, 法庭只按法律和證據來判決。至於放生與否, 法庭就管不了, 那是律政司的責任, 司長要面對質詢, 現在這司長就算了吧, 其身不正, 開口也unconvincing, 所以她時常三緘其口。本篇當然不是談她, 她已沒有討論的價值。 

我三番四次呼籲遊行人士守法, 若抱着和平的心去, 就要與行使暴力的人切割(dissociate), 切割就是立場的表徵, 表明行為及意識形態上的不相同, 沒有common intent使用暴力, 不是joint enterprise, 也不是accomplice。切割的重要性是遊行性質的一種定性, 有些人會抱和平的心去, 受臨場環境氣氛感染及影響而理智失控而致使用暴力, 有人卻是刻意找機會滋事的, 找不到機會就和平, 找到機會就乘機摶亂。不管是一百萬或二百萬人上街, 有誰可以肯定講所有人只有一條心, 所以不是存着暴力的心去遊行, 見到行使暴力行為就應切割。 

有人提出撤銷暴動的定性, 釋放和不檢控被捕人士, 其他政治性的訴求我不談, 只講暴動。暴動的法例很簡單, 訂立於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9.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19. Riot 

(1) When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n assembly which is an unlawful assembly by virtue of section 18(1) 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e assembly is a riot and the persons assembled are riotously assembled. 

控罪元素也很簡單: 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這兩元素都有終審法院的案例。為免個人偏頗, 假設可以用AI去判辨, AIapolitical(假設輸入的材料不偏頗), 把法律及上訴案例輸入機械腦袋, 然後輸入事發過程的影片及證人供詞, AI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 若表面證據成立, 繼而輸入《檢控守則》考慮應否檢控, 就可以把政治、人為、偏頗因素減至最低。可惜法律未踏入AI時代, 現在實驗性質的十分局限, 我的講法只是遐想。 

如果百萬和平示威者之中混入搞事的人或有人臨時失控, 這些人應否受大眾維護呢? 從法律層面看, 呼籲釋放和不檢控示威者豈不是要政治干預法治, 這肯定不是我一貫的訴求。行為可能有政治定性, 法律也有定性嗎? 符合控罪元素就是干犯了某控罪, 法律「定性」會是甚麼? I am afraid it has no place in the legal concept. 案情事實符合法律元素, 就屬表面證據, 檢控與否要另作考慮, 「公眾利益」是其中一個重要考慮, 但「公眾利益」是虛無飄渺的, 有些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檢控的案件其實是有損公眾利益的。要求不檢控暴動的示威者的人提出甚麼理據? 希望有人可以給我啓蒙。 

我寫這一篇就證明我犯賤, 連這些逆流的論述也敢發表, 真的不怕被罵死。這就是特立獨行的豬的豬性難改。我也明白一般人因政治立場取向而會用雙重標準來判辨世事也不自知, 我想提醒一下各位, 當政治滲入法治之中, 對法治的衝擊和損害, 會造成嚴重後果。法律只有一套標準, 如果法律隨心所欲而施, 又算是那門子的法律? 當然, 我在等待, 等待對我曉以大義的人來告訴我箇中道理。我不謙卑, 我也不是KOL, 我只是在寫個人網誌, 我有自知之明, 知道自己的斤兩, 但沒有短秤。I do not rip anyone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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