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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大和解
標少
2019年6月24日

反修例成功之後未能平息某部份人的怨憤, 他們提出五大訴求而未獲政府回應, 所以發動滋擾性的行為來影響政府正常運作。(「他們」的代表性是我不能確定的, 未必能代表大部份參與為反修例而和平抗爭的人。) 為了減輕紛爭和減少撕裂, 祈求大和解是時尚的議題。但要介定甚麼叫大和解及怎麼達至大和解卻殊不容易。 

不論是示威人士的叫價、前高官、議員、政黨頭頭、學者、KOL等的建議都好, 有兩點是很易解決的: 「撤回」修例而不堅持「暫緩」修例; 撤回「6.12暴動」的定性。 這兩點是無謂之爭, 「撤回」的議案又不是永久不能重提的, 反正政府這議案諮詢不足, 也太一意孤行, 重提出來也不能舊酒新瓶, 所以不應堅持用"suspended"這字。暴動定性的爭議更無謂, 你喜歡叫革命、衝突、交鋒, whatever, you name it。那些魚蛋革命家最終也是以暴動罪被判監, 我就不爭一日之長短, 這就是參與暴動的人最擔心的, 否則何需提出特赦/不檢控的訴求。控以暴動, 法官會把你打成反革命嗎? 

倡議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6.12的成因, 這一點我不反對, 但不可以和特赦綑綁在一起, 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職權不應涉及刑事案的聆訊, 否則重疊了法庭的功能。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是為了交換特赦警員濫權和暴徒犯法的。警員用武過度犯法嗎? 犯甚麼法? 不是暗巷打一鑊, 除非過度使用武力至刑事成份, 否則別一廂情願以為那是一種trade off between use of excessive force and riot, 這想法本身是天真的。警察與暴動人士使用武力從來都不是對等的, 而是相應的。如果有人以刀襲警, 警察不會去找把刀來對劈, 而是可以拔槍射擊, 當然也可能只使用警棍盾牌。個別警員過度使用武力、用詞不當(例如「記你老×」、「自由x), 結果可能只是紀律處分、勸喻、訓斥,  而不是人頭落地。也別一廂情願以為獨立委員會一定會達至如你所願的結果, 沙中線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期報告使多少人預期失落? 所以別以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是仙丹。 

上一篇BBTW列出了特赦的多項理據, 我不是要反駁他, 而是想藉着他講的理由提出我的看法。未講我反對特赦之前, 我想指出, 從另一角度看, 大和解根本不用考慮特赦的正反意見, 提出這訴求的人另一選擇就是與暴動人士切割。有誰可以告訴我暴動是對的, 暴動是一、二百萬人上街的目的, 和平上街示威的人心存武鬥, 他們都裝備口罩、頭盔、盾牌、防毒面罩預期武鬥? 若然不是心存此念, 為何要與非法行為綑綁成為訴求? 這算是梁山歃血為盟抑或是黑社會斬雞頭飲黃酒的義氣? 不作這莫名其妙的綑綁, 特赦就不用講了。 

不講也還須講, 否則我交不到差。 

首先不能以店舖盜竊的ONE/BO( offer no evidence/bind over)來作類比, 店舖盜竊撤控守行為也具一定客觀準則, 不是所有初犯的人都獲撤控守行為的, 涉及貨價大的(幾百元以上)一般都不獲酌情不予檢控。以佔中案來比較會更適合, 該案拘捕近千人, 只控九子, 幾十人簽保守行為(這是我看立法會文件的印象, 這數字有待考證)。如果特赦6.12暴動, 那麼旺角暴動及佔中坐牢幾位的賬是否要一起算? 

翻百年前五四運動或近四十年前警廉衝突來比較也難講是合適的, 特赦貪污警察有獨特時代背景, 廉署剛成立來打擊貪污, 一下子消化不良, 為了減低動盪才會特赦, 如果不涉龐大紀律部隊而是其他非紀律部隊的公務員, 就不見得會特赦了。況且當時是打大老虎而放過小蒼蠅, 也定了準則。6.12也不見得可以檢控很多人。始終是干犯了嚴重罪行, 為何要放過? 為了和解? 為了停止那些小野貓的滋擾? 根本和解不到。癥結在於回歸之後不能磨合, 是八九一直積聚下來的情意結, 直至政改失敗, 佔中又不能爭取到甚麼, 精神心理都未獲治療, 這次強推修例才引起大爆發。如果政府不是態度強硬理由牽強, 肯聽合理意見, 而不只向建制傾側, 也不會搞成這樣。而且, 特赦這一撮無代表性的人(我估都沒有幾十個人), 有甚麼和解的幫助? 除非一二百萬人之中有一兩成人怕被拉, 否則特赦起不了作用, 治到咳也救不到肺。真正可以大和解就只有重啓政改了。 

若我是政府高官, 我會任由那些小貓亂竄, 等他們成為過街老鼠, 不用自己出手, 很快就有市民跟他們毆鬥, 也無需考慮控告他們遊蕩/行為不檢, 君不見鳩烏團都消聲匿跡了, 為啥? 沒有人看這台戲, 自然就收檔, 何必自討沒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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