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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李國能提供的下台階
標少
2019年7月9日

第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在明報的撰文上了頭條(英文原文的連結), 李官的論據沒有新意, 但屬於近期最有份量人物的發聲, 希望可以喚醒一些還迷迷糊糊的人, 包括行政長官及一眾政府高官和智囊。我對李官的看法沒有甚麼意見, 因為我一直都講類似的說話。他沒有用暴徒那類字眼, 但他也主張嚴懲衝擊份子: 

3. Unlawful and violent behaviour must be strongly condemned by all. The scenes in the storming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ere ugly and shocking.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is cannot be tolerated. The law was wilfully disobeyed. Those responsible must be brought to justice. If convicted after a fair trial, the courts should consider deterrent sentences. 

他的講法, 事實上代表在任法官日後審理此案的看法, 搞武力抗爭的人絕對不能心存僥倖, 以為開了永不追究的條件可以是談判的注碼, 他們憑甚麼可以開出這條件? 我只能勸告那些繼續以衝擊、佔路作為抗爭手段的人, 別心存幻想, 以為可以抹掉發生過的事。再這樣下去, 只會被大眾唾棄。 

「撤回」修例已屬不能叫得很響的訴求, 雖然「暫緩」和「撤回」認真細分是有分別的, 但政府已承諾在本屆立法會不會再提出該項草案, 在同一屆的立法會討論已壽終正寢了, 就算撤回也不是永久不再提出的, 正如第23條立法, 也是在等待適當時機, 沒有迫切性的情況下可以一拖再拖, 若出現港人在內地干犯嚴重罪行後逃回香港而處理不到, 到時才去想辦法就會像陳同佳案一樣了。上一篇有朋友還在爭論「撤回」的字眼, 李國能實際的講法是要按他原文解讀的。他的講法是: 

9. The Government has suspended the bill. It has stated that it will not be presented again before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 the current Legco in September 2020 when it will lapse. But there are widespread calls for its immediate withdrawal. There is no practic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positions. That being so and as it would assist in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ation, Government should now withdraw the bill. 

雖然李官不是政治人物, 他說話的份量自然比很多政治人物大。提出要求由法官領導的獨立委員會來調查近期的衝擊和執法問題的人, 別以為這種獨立委員會聽證之後一定會指出警方百般不是, 你看李官這篇的意見, 他既撐林鄭不必下台, 也猛烈批評衝擊的不當, 別一廂情願以為獨立調查結果必然是指責警方濫用暴力。 李官不是政治人物, 他的說話提供了下台階給政府及正、反對派。現在不論是議員、政黨、宗教人士, 都沒有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魅力, 最後一根草是司法界的翹楚, 他的說話未必擲地有聲, 但已是目前唯一的出路了。政府再冥頑不靈, 就變成另一隻被唾棄的野貓, 跟遊行後不斷滋事的野貓不相伯仲了。政治沒有全殺着, 不為對家留一手, 也要為贏取民心而妥協, 順勢打撤回牌, 隨笨有精, 其實是贏多輸少的一章, 林鄭還要口硬, 政治智慧出了問題。 

借反送中變反中, 跟林鄭當初借陳同佳案來硬推修例一樣, 異曲同工。如果你抱者清晰的意念要反中共, 當然可以全面配合目前反送中的一舉一動, 若然只是反修例, 現在基本上目的已達, 究竟往下走會參與到甚麼程度, 應想清楚目的, 別胡裡胡塗受人煽惑。因為理念清晰而不切割的人, 我會讚賞你思考的獨立性, 若是為了江湖義氣式的不離不棄, 我也不想批評, 但那些理念完全不同而不懂切割的人, 就使我擔憂了。 

最近一連串行動沒有大台、沒有領袖, 表面上是各自為政, 骨子裏我相信是為了避免像佔中九子的下場, 避免有人上台呼籲成為煽惑領袖而負上刑責, 改用了隱蔽的通訊息方法, faceless man就沒有刑責嗎? 別開心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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