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我就是法律
標少
2019年11月18日
﹙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6日﹚
 
 
這標題的「我」不是我, 而是引述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

禁蒙面法】民主派要求頒臨時禁制令 高院拒絕 (13:19)
 
【13:17】高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

【10:21】政府引用自「六七暴動」後未用過的《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昨日(5日)起生效。繼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後,24名民主派議員昨宣布決定入稟高院,再要求就《禁蒙面法》頒布臨時禁制令,並提出司法覆核,稱行會只能在宣布緊急狀態下才得以援引緊急法,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違法違憲。高等法院今早(6日)處理相關申請。

申請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答辯人依次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開庭前表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後,社會變得躁動和憤怒,批評引用《緊急法》之舉將香港推向「冇得返轉頭的環境」。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稱,本案屬香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憲制案件,屬極權和法治的對決,質疑行政機關是否「點都得」、「我是法律就是法律」,毋須向立法會、公眾諮詢和授權。
 
拜托, 各位尊貴的議員, 雖然識時務者為俊傑, 欺善怕惡乃人之常情, 向惡勢力低頭可撈點油水, 香港已弄成這樣, 你們還忍心蘸着香港人血來吃饅頭? 真的向暴徒效忠怕來不及嗎? 我還記得颶風「山竹」襲港時, 泛民議員斥責政府不肯引用緊急法令宣佈不用市民上班, 當時指政府置市民之安危於不顧, 頃刻之間就變臉了, 無他, 看風駛舵, 向惡勢力效忠, 這就是政治。頭啖湯已被人喝了, 再去喝口水尾真是有點羞家, 所謂執輸行頭慘過敗家。第一個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 事隔一日, 又想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也無需去看世界各地的禁蒙面法, 單看包庇兩個暴動逃犯的德國, 也知道在示威暴動時蒙面也是違法的, 叫該兩名逃犯示範一下喇, 看他們敢不敢在德國街頭蒙面示威。有社會良心的人是很少從政的, 從了政也容易喪失良心。當抗爭發展成蒙了面就肆無忌憚的破壞, 選擇性消滅異見時, 還去為他們搖旗吶喊, 直接或曲綫支持這種行為, 巧立各種名目, 裝飾成高尚的原則, 其實等同出資給暴徒購買汽油, 你去扔吧, 我來加油。某法律學者, 我不是不敢講他名字, 只是學者和法律併在一起我有點難於啓齒, 別以為我怕誹謗官司, 這類律師信我收過不止一次了。這位學者說希望抗爭的人用和平手段, 這樣的口脗, 好似暴行是未發生過的future tense, 對那些一個接一個扔出去的汽油彈卻視若無睹, 或者弱視無睹, 一句用詞強烈的讉責話也沒有, 其實沒有講出口心中的話是否: 各位義士, 掟還掟, 咪掟到自己友, 瞄準啲掟目標, 我蒙面上街撐你。法律交畀我, 發圍交畀你。暴力破壞私產, 猛力擲出汽油彈, 一個法律學者又會沒有強烈感覺的, 而只會沾沾自喜說有幾多十萬人點擊了臉書。唉! 大概有種行業叫法妓了。如果法律是apolitical的, 不論是誰的行為, 都應用同一把尺去量度來彰顯是非對錯。
 
昨晚一位我不認識的女士發電郵給我, 她在7:21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寫過給我, 昨晚再寫是因為對近期香港的發展憂心, 問我怎樣看。我對她說, 因不滿而上街即管去, 在違法的邊沿就要煞停, 與違法行為切割及離開, 不要助長暴徒的違法行為。就算推翻了共產政權, 民主政權或甚麼政權上場, 也不會讓香港獨立, 若要推翻大陸, 先要游說手握兵權的人, 即是要解放軍倒戈, 否則休想。暴徒只有破壞的能力, 就像香港的反對黨, 永遠都站在指責政府的一邊, 因為沒有機會執政, 所以無後顧之憂, 極力批評而無需承擔後果, 就是因為無機會自食其果。有機會執政的人, 會知道自己上場會面對自己搞出來的問題, 就不會亂來。
 
我越來越不認識香港的核心價值, 也越來越不懂法律, 但我知道越來越多香港人精神出了問題。這些以暴行為己任、不怕警察也不怕黑社會的人, prima facie, 暴徒。暴徒是道路、真理、生命、法律...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