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投案
標少
2019年11月26日

﹙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22日﹚

 

當初台灣對不能把在台灣殺人的陳同佳引渡回去審訊而對港府諸多批評, 當時批評有理, 因為港府確實基於政治原因對台灣不揪不睬。香港政府繼而借陳同佳案修訂逃犯條例, 最終目的為了解決大陸逃到香港的罪犯, 陳同佳只是配菜, 殊不知香港人把自己視為主菜, 終於爆發這場暴亂。別花時間爭論香港是否主菜, 因為本篇不談這個, 要談的是台灣對陳同佳案的處理方法。

 明報報導了台灣對陳同佳自首的看法, 不喜歡叫「自首」就叫「投案」吧, 即是 " voluntarily surrender instead of turning himself in"。明報報導陸委會的6點回應如下:

一、港府宣稱陳同佳「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釋疑。

二、台灣一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三、據港方表示,如台灣一方在處理陳同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台方擬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方如何提供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四、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是負責任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台方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突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一個中國」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六、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台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被害人公道。

我也回應一下。

說陳同佳「被自首」的指控相當無稽, 他在獄中信主後而肯承擔起責任來的講法, 拜託, 我就不信了。他根本是走投無路, 出獄後可以躲到那裡去?  出獄之後他會被起底, 被探訪, 被私了, 不去投案就只可一死以謝天下。所以他投案是面對現實別無他選的選擇。

如果陳同佳殺人後沒逃離台灣而在台灣被捕, 為了他的殺人案就無需講訂立港台之間的司法互助和引渡法例。現在他肯投案, 就完全無需任何司法互助及引渡, 台灣只需用一般拘捕疑犯方式處理本案就足夠了, 為甚麼拒絕他入境?

司法互助之外也可提供協助的。現在高院審訊的石棺案的被告, 犯案後逃到台灣, 港台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 台灣提供的協助是取消他們的入台證, 其他事情是香港警方一手一腳做的, 如果台灣肯遣返其他逃犯, 已是最大幫助, 已無需講司法互助。所以同一道理, 陳同佳自動獻身, 台灣還需要甚麼司法互助?

港人在香港境外犯案, 除非香港法例訂明域外司法權轄權, 否則就沒有權審。香港人在外犯案, 絕大部份罪行香港法庭都無權審理。我以前寫過一篇香港女影星指控被香港男影星在大陸非禮案, 是香港無權審的例子: 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所以單憑被告及受害人均為港人, 並不構成域外司法管轄權, 故此在港府先前提出修改逃犯條例時, 才有學者建議修例使港人可以港審作為折衷辦法。在現行法例下, 陳同佳在台灣殺人, 香港根本就無權審, 陸委會在胡謅。

撇開一切政治陰謀論, 只要台灣接受陳同佳投案, 以台灣慣常處理方法來拘控他, 就可完滿解決此事, 因為本案並非引渡案, 台灣無需向港府保證不處死刑, 要殺要剮悉隨尊便。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