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28日﹚
陳同佳案的紛亂何時了?
如果陳同佳穿黑衣、蒙面上街, 舉起五隻手指, 將會把反送中運動推向反高潮。可惜, 這場戲不會出現, 因為陳同佳不想被打死, 甚或被汽油彈燒死。
撇開所有政治元素, 陳同佳案在香港的處理方法, 我覺得不公平。他盜用死者的信用卡提款, 所盜取金額, 一般只屬裁判法院級別判刑的案件, 卻交付高院審訊, 控方還要求彭官在量刑時考慮殺人的因素, 連辣手的彭寶琴也不肯這樣做, 畢竟她不是在審殺人案。以判刑起點而言, 已屬高得不合理, 但陳同佳不敢上訴, 因為他明知上訴也不會得直, 上訴庭一定會有一套漂亮的講法來肯定刑期。另一方面, 陳同佳不上訴是因為怕犯眾憎。控方打茅波試圖把陳同佳在台殺人背景加入案情的理由很簡單, 就是明知他在台灣殺人香港的法庭無司法管轄權才使這橫手。這種做法不就反駁了指責港府推卸責任的講法嗎? 連殺人的背景因素法庭都不肯納入量刑考慮, 不就間接印證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嗎? 香港的議員、學者大肆渲染想出很多陰謀論, 既出位也騙稿費。有些人忽然又關心起陳同佳的福祉來, 香港的歪風真多, 一股一股的在吹。
台灣方面的批評更不濟, 三番四次指責港府不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不肯把在港獲得證據交給台灣及不限制陳同佳的自由。這些指責, 一言以蔽之: 笑話。不簽訂司法互助是長久以來受政治凌駕的問題, 撇開政治考慮, 若兩地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但沒有簽訂逃犯引渡條例, 怎樣把陳同佳拘押送去台灣受審? No way, 除非他自動投案, 即是他現在的意願, 但沒有保證他不變掛, 他絕對有權改變主意, 我都想他改變主意來打指責他「被自首」的人的耳光。假若台港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港府有甚麼證據可以交給台方? 不外是他對港警承認殺人的事發經過, 以及在港用死者信用卡提款之事。殺人經過台方肯接納為事實嗎? 他的講法是爭吵之後惱怒殺人, 如果他投案, 台灣也未必接納這講法, 肯定會再仔細盤問。在香港的招供, 也並非很具體的證據, 主要證據其實在台灣而不在香港, 三番四次為了沒有司法互助而吵, 為啥? 政治嘍! 選舉嘍! 一國兩制失敗所以台灣不能接納嘍! 關殺人案個屁事。還有, 若言有司法互助協議就會毫無限制呈交證據給對方嗎? 香港廢除了死刑, 台灣會執行可死刑, 台方要承諾不執行死刑才可談交付證據, 台方肯嗎? 又是受政治困擾的問題。說到香港沒限制陳同佳自由, 他已刑滿出獄, 自由人一個, 怎去限制? 限制他屬非法行為, 他只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就可以了。現在監察陳同佳的方法, 就是他基於安全申請警方保護, 是港警名正言順監察他行蹤的方法。
現在評論怎樣處理陳同佳案的偉論甚多, 拜託, 投案為何設限? 如果我在尖沙咀殺了人, 去屯門警署投案/自首被攆走, 一定要向油尖區重案組相約投案安排方可, 我呸! 這叫政治凌駕法治, 再加一些不用法律的觀點的歪理去點綴, 怪不得文妓這行業的鼎盛, 因為恩客鍾情, 才有這番光景。不用法律觀點用普通常識, 有殺人者投案, 把他拘捕調查, 還等甚麼, 講其他廢話一點也不動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