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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假如陳同佳蒙面上街
標少
2019年11月29日
﹙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28日﹚
 
 
陳同佳案的紛亂何時了?
 
如果陳同佳穿黑衣、蒙面上街, 舉起五隻手指, 將會把反送中運動推向反高潮。可惜, 這場戲不會出現, 因為陳同佳不想被打死, 甚或被汽油彈燒死。
 
撇開所有政治元素, 陳同佳案在香港的處理方法, 我覺得不公平。他盜用死者的信用卡提款, 所盜取金額, 一般只屬裁判法院級別判刑的案件, 卻交付高院審訊, 控方還要求彭官在量刑時考慮殺人的因素, 連辣手的彭寶琴也不肯這樣做, 畢竟她不是在審殺人案。以判刑起點而言, 已屬高得不合理, 但陳同佳不敢上訴, 因為他明知上訴也不會得直, 上訴庭一定會有一套漂亮的講法來肯定刑期。另一方面, 陳同佳不上訴是因為怕犯眾憎。控方打茅波試圖把陳同佳在台殺人背景加入案情的理由很簡單, 就是明知他在台灣殺人香港的法庭無司法管轄權才使這橫手。這種做法不就反駁了指責港府推卸責任的講法嗎? 連殺人的背景因素法庭都不肯納入量刑考慮, 不就間接印證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嗎? 香港的議員、學者大肆渲染想出很多陰謀論, 既出位也騙稿費。有些人忽然又關心起陳同佳的福祉來, 香港的歪風真多, 一股一股的在吹。
 
 台灣方面的批評更不濟, 三番四次指責港府不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不肯把在港獲得證據交給台灣及不限制陳同佳的自由。這些指責, 一言以蔽之: 笑話。不簽訂司法互助是長久以來受政治凌駕的問題, 撇開政治考慮, 若兩地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但沒有簽訂逃犯引渡條例, 怎樣把陳同佳拘押送去台灣受審? No way, 除非他自動投案, 即是他現在的意願, 但沒有保證他不變掛, 他絕對有權改變主意, 我都想他改變主意來打指責他「被自首」的人的耳光。假若台港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港府有甚麼證據可以交給台方? 不外是他對港警承認殺人的事發經過, 以及在港用死者信用卡提款之事。殺人經過台方肯接納為事實嗎? 他的講法是爭吵之後惱怒殺人, 如果他投案, 台灣也未必接納這講法, 肯定會再仔細盤問。在香港的招供, 也並非很具體的證據, 主要證據其實在台灣而不在香港, 三番四次為了沒有司法互助而吵, 為啥? 政治嘍! 選舉嘍! 一國兩制失敗所以台灣不能接納嘍! 關殺人案個屁事。還有, 若言有司法互助協議就會毫無限制呈交證據給對方嗎? 香港廢除了死刑, 台灣會執行可死刑, 台方要承諾不執行死刑才可談交付證據, 台方肯嗎? 又是受政治困擾的問題。說到香港沒限制陳同佳自由, 他已刑滿出獄, 自由人一個, 怎去限制? 限制他屬非法行為, 他只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就可以了。現在監察陳同佳的方法, 就是他基於安全申請警方保護, 是港警名正言順監察他行蹤的方法。
 
現在評論怎樣處理陳同佳案的偉論甚多, 拜託, 投案為何設限? 如果我在尖沙咀殺了人, 去屯門警署投案/自首被攆走, 一定要向油尖區重案組相約投案安排方可, 我呸! 這叫政治凌駕法治, 再加一些不用法律的觀點的歪理去點綴, 怪不得文妓這行業的鼎盛, 因為恩客鍾情, 才有這番光景。不用法律觀點用普通常識, 有殺人者投案, 把他拘捕調查, 還等甚麼, 講其他廢話一點也不動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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