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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Withdrawal 與 Dismissal
標少
2019年12月5日
﹙原文發表於2019年11月6日﹚
 
 
看到明報這新聞:

前日文件出錯撤罪再控 官:撤回非撤銷 汽油彈案辯方指一罪兩審遭駁回

也許我對格鬥場睽違已久, 對法庭程序遺忘了吧, 看得茫茫然。

新聞內容有這段:

明報專訊】4男1女於前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起訴管有爆炸品罪,控方因檢控文件出錯而撤回控罪,3名上庭的被告即時釋放,步出法庭後再被拘捕。5人昨被重新起訴,罪名及控罪詳情不變。辯方爭議新案檢控是「一罪兩審」,裁判官反駁她所說的只是「Withdraw(撤回)」而非撤銷,駁回辯方申請,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下月12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蒐證,其間全部被告需還押看管。
 
控方因「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Secretary for Justice's consent to prosecute) 手民之誤串錯被告名字而申請撒回控罪, 主控在庭上大概會這樣講:
 
主控: Your Worship, could/may I apply for withdrawal of the charge against all 5 defendants?
 
辯方不會反對, 主任裁判官會怎說呢?
 
法官: Application granted. The case is withdrawn.
 
只要主控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表示「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撒回的控罪就可以從新提控, 就不會是bar to future proceedings。都未審過, 又沒有不提證供起訴, 連選擇在那一級法院審訊(venue of trial)都未決定, 又何必作無謂爭拗呢? 這些花招, 中看不中吃, 不能plead autrefois acquit, 也不是double jeopardy, 可能哄得被告開心, 但屬純浪費時間的舉措。若果在發現出錯的時候, 有首長級的檢控官在庭上, 已可以申請押後一會, 重新簽署「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呈遞給法官, 連撤回控罪也沒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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