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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私人檢控刑事案
標少
2020年5月11日
上一篇網友留言叫我評論反修例滋生的好幾宗私人傳票檢控案。

私人檢控最困難的是搜證, 尤其是無權向被告錄取口供、撿取證物等, 當然也並非真的無權, 只是不能拘捕, 卻可邀請, 但被告怎會睬你。在搜證過程中, 又要面對很多可能只是傳聞證供的障礙。私人檢控提出的一方有刑事舉證責任, 要有足夠表面證據才使被告有需要為控罪答辯(case to answer), 定罪要毫無合理疑點。以西灣河警察槍擊示威者的私人檢控意圖謀殺案為例, 若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私人檢控去馬, 不表示立即上高院審, 而是要跟從《裁判官條例》中訂立交付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來處理, 被告一定會選擇挑戰證據而要求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要求傳召控方證人以作盤問。這過程就麻煩了。被槍擊的傷者作供嗎? 如作供, 會被問到體無完膚, 答案又可能會引致自行入罪而被法官警告無需作答。不傳召他當然可以, 很多路人甲乙丙丁及影片, 看影片我的觀感是put the evidence to the highest, no reasonable jury will convict, so no case to answer。

刑事檢控決定交付高院審的案件絕少會發生控方案情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被裁定無需答辯的, 因為每一宗交付高院審訊的大案, 都經過深思熟慮審慎的決定。可是, 私人檢控卻不能一概而論。我不是說私人執業的律師不懂怎做, 而是他們從來都沒有扮演過控方這方面的角色, 由搜集證據至交付高院審訊的程序。就算接過律政司外判在高院審的案件, 也不涉交付程序的。私人檢控卻一樣要承擔一切作為控方的責任, 不能對辯方隱瞞。香港開埠以來, 有多少宗有律師代表的私人刑事檢控案件? 一隻手可以數晒, 沒有律師代表的都全部struck out and appeal dismissed。

警察在執勤過程中被檢控, 不是抬人去暗巷打一鑊, 所以政府有責任替他支付抗辯的律師費, 雖然提控的一方不是律政司, 律政司卻不能向這警察提供法律意見, 因為要避免身分衝突。法律上律政司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取代檢控, 取代即是可以繼續檢控或撤銷控罪。現在當然講得太早, 律政司甚麼也不會做, 更加不會取而代之然後撤銷控罪, 否則會被指責粗暴干預私人檢控, 律政司更不想因此承擔敗訴的訟費。

近日都看到不少警方檢控了上庭然後撤銷被告控罪的案件, 辯方要求控方賠償訟費, 控方照賠如儀。審訊後脫罪的訟費申請, 控方還可以有爭論空間, 譬如被告行為可疑, 使控方以為證據比實際強, 或者屬技術脫罪等。本案若被告脫罪, 恐怕可獲全數訟費, 當然由申請私人傳票一方賠償, 越遲收場就越賠得多。 發展到在高院審訊才脫罪, 恐怕自家跟對家的訟費眾籌得來的350萬也不足支付。

我一路都從脫罪方面想, 也許過於主觀。又假設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一定會上證人台作供, 講述當時開槍的理由, 他的state of mind就是關鍵所在, 我不宜詳細講下去了。私人檢控的目的是在逼律政司出手? 個人政治秀? 彰顯公義的舉措? Or a combination of everything? 這方面各人都可做判官, 我只預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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