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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國安與心安
標少
2020年5月25日
不少時常指摘政府做事違反《基本法》的人, 是否贊成為第23條立法, 最常聽到的答案是「不是適當時機」、「香港現行法例已足以處理第23條的情況, 無需另行立法」, 一言以蔽之: 拖延。為甚麼要拖延? 無他, 是害怕立法之後一些言論、批評共產黨的行為, 會遭到檢控。檢控甚麼罪名? 當然是第23條要立法針對的情況。看下第23條就知梗概: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在香港人看, 罵共產黨而沒有採取實質的行動, 本來不會怕干犯23條衍生出來的控罪, 但共產黨紀錄不好, 自然使人擔心, 不少人都會舉劉曉波的《零八憲章》為例, 我都看過兩次, 不外是一份政治改革的建議書, 也被指顛覆國家政權, 所以抗拒23條立法不能說沒有道理。
 
不少人覺得政府未能有效應付反修例產生的動盪, 暴徒肆虐, 無法無天, 所以國安法來得正好, 甚至有人歡迎一國一制及早降臨, 真的有點像燕廋環肥, 各有所好, 喜好是很難評論對錯的。但從法理看, 香港人這次蝕大本。
 
我從不爭議香港要為23條立法, 《基本法》是保障香港可以承傳原本制度的憲法, 你不能只抱住你想要的而捨棄你不想要的部份。若香港自行立法, 就不會有國安法的出現。別以為中央政府一再強調訂立國安法後, 香港政府也要為23條立法, 就以為兩者很不同, 這種講法是刻意的, 是為免被指摘推出國安法違反第23條, 因為第23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 如果中央政府說你回歸23年來都立不到法, 等找來替你立, 就會違反應由港府自行立法的原意了。
 
港獨份子覬覦推翻共產黨, 藉着反修例市民情緒高漲, 乘機大搞一場, 萬萬想不到共產黨不怕攬炒, 暗渡陳倉, 乘機立法, 擴闊了23條的原意, 加揷國安機構駐港, 到時便可名正言順在香港收集情報, 以致參與警務, 搞聯合行動反恐、反顛覆分裂、反叛亂, 問你死得未。如果去年成功修訂引渡條例, 23條再拖延, 也不致於搞成今天這局面。另一最使我擔心的是, 附件三加入國安法, 說明要特區「公佈」成為法例, 而不是像國旗、國歌法那樣是經過立法會審議後立法的。中央直接立法, 萬一在法庭審訊時對於立法原意有爭拗, 某種行為是顛覆中央抑或屬言論自由, 法庭的判決隨時被人大推翻, 法律是我訂立的, 我說有罪, 你懂個屁。
 
VPN生意突然好起來, 你以為付了費便可以藏匿身分繼續大放厥詞嗎, 我們在網絡監控下私隱盡失, 一舉一動都赤裸裸暴露在各動情報機構之前。以後暴動定罪要加多一個量刑元素, 就是這班人加速香港變成一國一制的步伐, 坐多兩年; 喜歡一國一制早臨的人, 當然覺得這些人將功贖罪, 應予輕判。
 
存心攬炒的人, 國安了, 你們心安了吧? 如果人大訂立國安法也訂追溯期, 赤柱出冊, 又再坐過, 獄中書簡, 可以續寫下去。林鄭拍心口確保甚麼都是廢話, 上大人講明國安法訂立後直接公佈而不是經立法程序訂定, 已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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