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Loser
標少
2020年7月14日
我沉默了好一陣子, 並非因為這裏文宣多了, 也並非因為受到攻擊, 更不是怕了國安法, 只是覺得大家都是losers, 還有甚麼好講? 感覺就像在熱戀的時候, 赫然發覺你的戀人並非真的愛你, 黯然銷魂傷蝕骨。

上一篇有人批評法庭, 我淡淡然說批評得無知, 立即又惹來批評。先入為主不懂看事實就咆哮, 不是無知是啥? 批評法庭判決是講這一宗:

【明報專訊】21歲男學生聲稱一時貪玩及衝動,利用被「起底」警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申請60萬元貸款,翌日警員收到財務公司短訊揭發事件。男生3個月後被捕,早前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昨在東區裁判法院獲控方同意撤回控罪,改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結案。
 
有留言者隨即以老保安用假身分證報細年齡自力更生做工而判囚4個月的案件來比較, 下個「黃」官當道的結論。老保安案我以前評論過: 73歲老保安的判囚, 他那4個月刑期已屬輕判, 一般是15個月監禁, 以此跟學生案比較, 連蘋果和橙的比較也說不上, 根本是蘋果跟飛鳥比。因此說這官是「黃」官, 實屬無知。若看清楚上面的引文, 就知道該案並非法官審訊後把被告定罪而判守行為, 而是控方同意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為----plea bargaining的結果。ONE bind over是「黃」官的決定嗎? 法官根本無權撤銷控罪(offer no evidence), 只會在有些控辯商討過決定採取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為的案件表達意見, 認為此舉不恰當, 但一般都不干預, 因為檢控與否, 基本上是控方的決定。故此, 這學生案的撤銷, 要罵就罵律政司。況且一般判守行為都很少判超過18個月的, 這宗判24個月已長過一般的判法了。
 
加拿大及澳洲政府因應國安法的施行, 立即暫緩執行(suspend)與香港之間的逃犯引渡, 此乃完全不必要的舉措, 萬一又有陳同佳那類案件, 又讓殺人犯逍遙法外嗎? 就算法庭審視證據後作出批准引渡令, 行政當局也有權不批引渡的, 所以暫緩執行是純政治的反應, 與公義無關, 如果逃犯會受政治逼害, 法庭和行政兩方面已有雙重保障不批引渡。

我完全不知英國和加拿大因國安法接受香港人移民究竟怎樣放寬條件, 澳洲就十分實在, 早幾天總理粗略開出條件, 放寬了已在澳的港人留澳的簽證年期, 講明熱烈歡迎香港精英和有錢佬來做生意製造就業。昨天ABC電視台在個叫Insiders的節目訪問署理移民部長澄清有關政策:
 

 
 
招攬人才歡迎投資不在話下, 別以為插了警察幾刀就可以逃到此地, 這裏不缺罪犯, 若要以人道理由以難民身分來, 除了要證明會受逼害外, 還要符合安全及品格(security and character)要求。未能成為永久居民毫無福利可言, 只能靠接濟渡日。插警察幾刀而被拘控的人, 試問怎能證明自己受到逼害, 這類人既不安全品格也不良, 也非精英專才, 又無銀兩貢獻, 誰要這種loser? 這些都是功利和實際的事情。儘管澳洲、紐西蘭屬兄弟幫關係, 醫療及福利互通, 紐西蘭人不管在澳洲住多久, 犯罪後判監12個月或以上就立即遞解出境譴返紐國, 試問香港逃犯又值甚麼身價? 移民部長講明, 不合資格的人會被譴返香港的。故此, 別心存僥倖。刺警後逃去英國也未必有運行, 所以此君的後着是萬一英國不收留就逃到和香港沒引渡協議的台灣, 可是在香港轉機就不會被捕嗎? 政治變幻無窮, 逃到那裏也難保到了風向不同的時候, 不會把你奉獻了作為禮物。
 
我這裏忽然多了文宣, be my guest, 我信奉自由主義, 誰要做水手貼文來賺五毛, 我不介意的, 為稻粱謀為吃口飯, 我體諒的。但別過份歌頌國安法, 法律專家對這法例很基本的闡釋也存分歧, 怎樣是違法不違法太多不確定性, 隨便叫個口號打倒主席、總理, 是否屬顛覆行為要推出午門斬首呢? 這就是使人憂心的地方。
 
幾個月前澳洲總理前往新南威爾斯南部探訪被燒毀家園的災民而遭辱罵, 前些時新冠病毒肆虐, 總理巡視某新發展區時, 記者提問期間一眾人等踩上新鋪的草皮而被工人喝斥, 這些人沒有人被家訪或帶走問話, 相安無事過日子, 批評政府、官員也無後顧之憂, 不會怕忽然被指嫖妓宿娼而鎖起來, 也不會怕因總統要拍張教堂照而清出一條血路。自由可貴之處是你在國家首都街上大罵領導、元首也不會恐懼被懲處。過份立法限制個人自由和權利也覺得欣喜, 就連自己變成loser也不知道了。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