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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之源
凶宅處理手法
何煒嵐
2019年2月25日

近日看到一則新聞,內容節錄如下: 

有準買家質疑地產經紀涉違反專業操守及誤導,讓她險購入凶宅。 

簽約前,準買家經凶宅網發現擬購單位的大廈曾發生墮樓死亡事件,再三向經紀查問擬購單位是否凶宅,經紀指不清楚涉事墮樓事件牽涉的單位,並告知「銀行估足價,查冊冇問題,業主話單位冇出過事」,另外亦在臨約上加入聲明︰「本單位並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的努力查證」,試圖讓準買家安心。然而,後來準買家查證擬購單位確實有人墮樓,追問經紀,其解釋則為「法律意見為死者在單位墮樓至平台,即屬平台死亡,故擬購單位不屬凶宅」。經紀更認為準買家選擇在社交媒體讓此事曝光,令經紀所屬公司及業主蒙受損失。 

原文連結  

http://m.on.cc/nc/hknews/20190220/20190220173155lc.html  

孰是孰非? 

如果經紀不知道住宅內有人墮樓會否讓該單位在法律上變成凶宅,這可理解,因為如果法律可以清楚界定每一件事情的是與非的話,就不會有多到打不完的官司了。不過,知道很多買家會介意或不欲購買曾發現有人墮樓的單位,這倒是大部份人應有的常識,而經紀吃這行飯,就更不能推說不知。所以,經紀明知準買家介意而沒有披露這項資料,不是馬虎就是刻意兵行險著。這個險著,就是經紀(/或原業主)希望事情最後沒有曝光,事件只有少數人知悉,只要負責借錢的銀行、即將或日後會入住的買家或租客等均不知情,N年前的一宗有人墮樓事件的確可以毫無新聞價值,對樓宇價值沒有什麼影響,直至------直至有天事情被揭發。在臨約上加入的條文,看來是經紀想試圖為自己開脫,待事情被揭發後便推說自己已盡力查證云云。 

經紀的狐狸尾巴太大條,怎樣也藏不掉。在此奉勸經紀朋友,經一事,長一智,生意長做長有,還是操守重要。地產代理監管局,是時候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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