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鄉郊基金較早前已向行政長官遞交有關找尋土地供應的意見書(英文版),見:本頁8月22日貼文
http://tiandiyouqing.blogspot.hk/2017/08/blog-post_22.html
以下是中譯本,希望讓大家較容易閱讀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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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鄉郊基金
有關找尋土地供廉租公營房屋及非牟利老人院的政策目標
施政報告意見書
摘要
香港鄉郊基金(”基金”)注意到施政報告有關找尋合適土地供廉租公營房屋及非牟利老人院等用途的政策目標。基金認為在達致此目標的過程中,政府必須遵循現有政策、最優做法及以原則為本的施政方式。選擇土地的過程應該基於一個土地等級制度,郊野公園及根據郊野公園條例指定的特殊地區應為最後和逼於無奈的選擇。
總序
1) 合理及既定程序:覓地興建房屋時,政府應該以整全的角度考慮社會各種不同需要,運用規劃署的既定程序及專業人員,鼓勵非政府組織的參與(2016《香港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下稱《計劃》)範疇4),並使用政府多管齊下的方法尋找土地資源(2017施政報告第117及121段落)。
原則
2) 程序必須透明、專業、開放諮詢、有法律依據及公平。借用半官方的地產代理「香港房屋協會」在某一指定土地上發展房屋項目,繞過既定程序,偏離以原則為本的施政方式,是原則性錯誤。由於該機構本身有物業發展的利益和目標,可能傾向開發土地,公眾可能視之為利益集團勾結掠奪土地的過程。
3) 政府已承諾「保護及優化保護地區的管理」(《計劃》行動1)。郊野公園是受保護地區。有邏輯的標準規劃原則以及現存的政策都要求,只有當其他可能性經評估後被完全排除,才可以考慮利用受保護地區進行房屋發展。政府及任何發展者如欲使用郊野公園及受保護地區的土地,都需要證明存在壓倒性的公眾需要。
4) 首先檢視其他更佳的土地選擇或其他提供廉租公營房屋及非牟利老人院的方案,才是合理和以原則為本的施政方式。應先考慮使用較低公共價值的土地,最後才考慮使用任何受保護的郊野公園土地以興建房屋。從客觀角度來說,只考慮使用郊野公園土地是最差的選擇,這不是良好的規劃,也並非以原則為本的施政方式。
5) 適當的規劃應該遵循現行的規劃、保育及土地使用的相關政府政策,其中包括:
a) 香港自然保育政策、香港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後者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他國際標準及原則的文
件,亦對貢獻於中國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作出貢獻;見2016《計劃》4.2)。
b) 可持續發展政策,此處指參考國際最優做法,可持續地使用自然資源;以及
c) 規劃署制定的原則和標準: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城市規劃條例。
實際操作
6) 適合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應該接近公眾運輸(例如:港鐵),能處理大量污水及垃圾的設施,以及其他支撐都市生活的基礎設施。郊野公園通常位於多山地帶,在這些地區進行土地平整及穩固會增加地盤大小,提高發展、時間成本,以及增加對環境的衝擊。開通前往偏僻地段的道路,本身破壞環境,也往往引來更多破壞行為。出現這些情況時,有關部門便需要運用更多資源以有效執行相關法規。最終,這會增加在不適當地區開發的成本。使用郊野公園土地絕非快速解決問題的方案。
7) 長者居所應該鄰近醫療設施、醫院、社會服務,並且有方便緊急車輛的通道。這些都是郊野公園土地所缺乏的。不當地選擇在郊野公園土地興建非牟利老人院,會加劇弱勢社群的孤立和風險。
程序
8) 應該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確保過程專業、透明、獨立,評估不偏不倚,並以公眾利益為先。評估必須包含項目的影響及累計影響,並考慮除了發展商傾向以外的其他發展選項,以避免及減低影響。評估也必須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棕土),以避免影響。環境諮詢委員會必須介入,以客觀標準評估發展計劃。執行《香港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是香港對國家的責任,而環境諮詢委員會及漁農自然護理署在其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9)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必須審慎評估並嚴格履行其職責,依照郊野公園條例的目標保護郊野公園。委員會應該評估個別發展項目對郊野公園及周邊地方造成的影響,並要求透過擴展郊野公園以補償受損的土地面積、生態及康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