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什麼是「自由」?
在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中,自由的定義是:「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而在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第一,言論與表達的自由;
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們神祇的自由;
第三,免於匱乏的自由——可使每一個國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時期健康生活的經濟基礎;和
第四,免於恐懼的自由——全球的兵力削減以至於任何國家都沒有對其鄰邦進行武力入侵的可能。
簡略來說,這「四大自由」便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聖經教導的自由
人通常享往高度的自由,去做他喜愛的事,然而自由並不是毫無底線的,自由要受法規限制,不能做違法與缺乏公德的事,例如人不能隨意違反交通燈號橫過馬路、拾遺不報、毀謗恐嚇人、強暴兇狠毆打不同政見的人,否則可能被檢控,所以自由並不是絕對的。
就算立法會通過「吸食大麻」、「同性戀」及「合法藏有槍械」合法化,是否都可以自由行事呢?實在聖經的原則和普世道德觀都有界限,並非全然任意妄為。
究竟聖經怎樣教導「自由」呢?主要經文這樣說: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3-14)——神賜的自由,並非任意放縱情慾,始終要「愛人如己」;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6:12)——不要被任何事,包括個人理想與嗜好轄制;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4)——凡事不是只為自己,乃是為榮神益人;和
「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裡坐席,這人的良心若是軟弱,豈不放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因此,基督為他死的那軟弱弟兄,也就因你的知識沉淪了。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8:9-13)——如果我們所作的事會令其他弟兄姊妹因此難過跌倒,為了他們的緣故,我們就不要去做。
此外,彼得前書2:16說:「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即是我們要作愛心、信心、耐心和真理的僕人——這才是「真自由」,並非沒有底線的犯罪、仇恨、謊言和絕望:
當我們乘坐地鐵或巴士的時候查看手機資訊,有一位長者沒有座位,我們有自由繼續查閱手機、等候他人讓位或自己讓座——「真自由」就是自己讓座;
當有人遺留金錢或貴重物件的時候,我們有自由「毫不理會」、「拾遺不報」或「交給警察」——「真自由」就是「交給警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集中營,囚犯每天只是配給一塊麵包充飢,囚犯有自由自己保留、獨自享受或與忍受飢餓的囚犯共享——「真自由」就是與忍受飢餓的囚犯共享;和
當其他人有需要的時候,我們有自由效法「好撒馬利亞人」比喻中的祭司及利未人,對傷者視若無睹,或者學效「好撒馬利亞人」對傷者伸出援手——「真自由」就是施予憐憫救援。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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