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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新聞及評論
司法機構為何俊堯「護航」
風清揚
執業律師,前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職員
2020年10月13日
司法機構剛於日前再發聲明,標題是「推行增加透明度的措施以加深市民對法庭判決及投訴法官行為的了解」,其中包括總裁判官蘇惠德就近月來市民對其下屬裁判官何俊堯的海量投訴作出的回應。

本人不認識蘇官,也從未在他的法庭出現,更完全不知他有甚麼政治取向(每人都有其政治取向,所謂的中立也是一種取向)。然而看過蘇官的回應,令本人更深信那些對何俊堯裁判官的投訴的確是有根有據,絕非無的放矢。

單看蘇官就 ESS33914-16/2019 一案的回應,已看到司法機構在處理相關投訴時是如何心虛。該案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名成立,各判罰款一千元。

本來這罪行並非極嚴重,罰款孰輕孰重是見仁見智。然而何官在判刑時稱讚三名被告是「社會棟梁」並勸喻他們應保留「有用之軀」,這便絕對令人覺得他並不能做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所謂的「司法人員不可偏頗,即使觀感上讓人覺得偏頗都不可以」。

蘇官的回應中有如下說法 ︰

「裁判官續指出,三名被告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梁」,為社會作出貢獻 。(錄音謄本第2頁A至F行)。」問題就出在何官對該三名被告的評語和蘇官的回應。

如果小心對照司法機構公開的錄音謄本,便可看到蘇官在其回應中的撮要不盡不實,更刻意避重就輕,意圖蒙混過關。謄本中何官對三名被告的評語其實是這樣的 :「有時可能留番個——即係你自己有用之軀,尤其你哋三個都係大學生,將來都一定係社會嘅棟梁嚟嘅,其實就係靠你哋嘅。咁我覺得即係如果隨便咁樣去到即係就被還柙,甚至乎被判監嘅話,反而即係就失去咗你哋本身可以做到好多嘅嘢,好多嘅作用,為社會作出嘅貢獻。」

首先,過去廿多年香港的大學學位極速膨脹,大學數目大幅增加,大學生可說是多如牛毛,平均每三個中學生便有兩個可以升讀大學,實在看不到大學生便一定會成為社會棟梁這個必然關係。以筆者的個人接觸,今天很多的大學畢業生連一句沒有文法錯誤的完整英文句子也寫不出來。今時今日,大學生先不要說做甚麼社會棟梁,能讀好書、奉公守法不以身試法已算是答謝納稅人的第一步,可惜很多人卻連這一步也做不到。

本來何官判罰款也就罷了。即使控罪相對輕微,但犯法就是犯法,定了罪便是戴罪之身,何官與三位被告素未謀面,只憑他們是大學生(還未畢業,是否能畢業也是未知之數) 便認定他們「將來都一定係社會棟梁」,還說社會要靠他們,真的差點連孫中山先生也要比下去!何官對這三位犯法的被告表達的崇敬和景仰,其牽強之程度有如上月的一宗判刑覆核 (CAAR1/2020),上訴庭批評另一位裁判官水佳麗把曾經留級的被告形容為 「優秀 」。不知何官自己是否也處身於他在另一案件中 (ESCC103/2020)用來揶揄控方證人的「平行時空」?

既然馬道立法官口口聲聲的說 「司法人員不可偏頗,即使觀感上讓人覺得偏頗都不可以」,為甚麼何官在判刑時可隨便說出這些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浮誇讚譽及無限托大的寄語,其用意明顯地是在褒獎三位被告,但蘇官得出的結論卻是連表面偏頗的情況也沒有? 如果蘇官真的以為這個完全欠缺說服力的結論會令公眾收貨,恐怕是自欺欺人。

上述謄本中何官所用的字眼是被告 「將來都一定係社會嘅棟梁嚟嘅」, 但蘇官在其回應中引述時卻刻意將關鍵的字眼改為有條件作「社會棟梁」。這個改動表面上看似微不足道,但本身為律師的總裁判官駕馭文字的功力應該甚高,不可能不明白個別字眼改動可產生的含意,而這改動也不可能是手民之誤。事實上在不少刑事案件中,一些法例用字的詮釋便可對定罪和脫罪構成決定性的影響。也實在難為了蘇官,竟然想出用「有條件」去代替「一定係」三字!

如果蘇官真的認為何官所用的字眼完全沒有顯示偏頗,為何他不乾脆簡單直接引用原文?會不會是蘇官自己也覺得何官對三位被告的稱讚也實在是過分托大了,以致他也擔心如果不在一些關鍵字眼上作改動,實在很難自圓其說地令人相信裁判官沒有偏頗?

明顯地,公眾可看到司法機構在處理何俊堯裁判官的言論時,其手法與早前處理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的一句評語有着天淵之別。郭官那一句評語是「高尚情操」,但根據上文下理,這明明是指着該案被告曾逃回內地但即日返港自首的行為。然而公眾未見司法機構有任何人出來為郭官辯屈。反之,馬官極速地暫停郭官處理涉及政治背景案件,更高調地在司法機構網頁發出聲明。

本來司法機構面對公眾對法庭判決公正性的質疑,如果能做到(至少表面)公平公正,以理服人,即使未能掃清公眾所有的怒火,至少能把怨氣減低一點 。可惜公眾看到的,是司法機構不但沒有對何俊堯法官作出同樣安排,更拒絕承認裁判官在一些案件中確實是出現有偏頗的觀感,還要高調地全力護航,在過程中更因為心虛和理虧,而要做出一些小動作。

根據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網頁上公開的統計數字,二〇一七及一八年所有裁判法院經審訊後的定罪率分別是百分之五十五點三和百分之五十七點五(執筆時還未有二〇一九年的數字)。本人相信一些與公共秩序有關的案件, 其定罪率也總不會相差太遠。事實上由本年中開始, 幾乎每天或隔天都可在各大報章上看到不少被告人自上年起因干犯各項與公共秩序有關的罪行,在各個法庭經審判後被定罪。

然而有記錄顯示,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共有六宗與公共秩序有關的案件在何俊堯裁判官席前審訊,而這六宗審訊的被告經審訊後都不約而同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這個零定罪率本身已經是極度可疑,再加上何官屢次對一些明顯有反政府政治取向的被告表達毫無根據並極其誇大的讚譽,公眾又怎能相信在他的法庭中,該類案件可以得到公平的審訊?

如果司法機構只是繼續以「司法獨立」作為護身符,完全漠視市民對個別司法人員裁決出現偏頗觀感的客觀證據,並在處理不同司法人員被投訴時,也不能做到至少表面公平公正。那麼司法機構要 「增加透明度」和 「加深市民對法庭判決及投訴法官的了解」,恐怕是還未起步。
 
註:本文標題為星島日報編輯所擬
 
 
 
 
 
(文章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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