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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委任議員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6年9月21日

(原文發表於2011416)

 

日前和幾位朋友一起吃飯,飯桌上天南地北地、隨心所欲地聊天。聊著聊著,我們聊到了澳門立法會和澳門議員的職責。我們在座中的有好幾位朋友,在不知不覺中進入了對目前社會上有些人認為委任議員的社會責任有別於其他議員的意見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目前在社會上有些人認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在立法會中,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和政府保持同一口徑,他們在立法會中和其他循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不同,他們向社會負責的前提是他們首先必須向行政長官負責。持這些意見的人士認為被行政長官委任進入立法會的議員,在議會中的角色是行政長官和政府的代言人。也因此他們在立法會裏的最重要的責任是,竭盡全力維護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當在議會中或在社會上有批評政府政策不當或在執行具體措施有誤的言論時,他們就必須群起反攻。他們在討論政府送交立法會的法案時,也必須不顧一切地為政府保駕護航,即使發現政府提交立法會討論的法律提案有違澳門法律原則,他們也必須用種種不成理由的理由在議會中為政府辯護。對這種意見我一直有很大的異議。因為在我看來只要是議員,無論他們是循哪一途徑進入立法會,和一旦成為立法會中一份子時,他們和其他議員擁有同一樣的身份,他們的首要任務是做一名合格的議員。而做一名合格的議員的最起碼條件是,效忠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偉大事業,並為澳門社會和澳門全體市民服務。當然因為議員們都是來自社會中不同的階層,所以他們在議會裏也代表著不同階層的利益、聲音和訴求。但是他們和其他的立法會議員們都肩負著一樣的責任。也享受著由議員章程規定的議員的一切權利。換言之,在立法會中議員們是不分等級的。在議員履行職責時他們也根本無別於其他議員。獲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們,在就職時和其他議員一起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他們的誓言和所有的其他議員是完全相同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唯一的立法機構。澳門立法會除了肩負著為特別行政區立法的責任外,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指導,行政、立法、司法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中肩負著監督政府依法施政的重要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同的是,澳門基本法在附件2(澳門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中規定澳門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三種不同的方式產生。其實澳門立法會議員的這三種產生辦法並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創造和發明的。它是回歸前澳葡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延續。1976年的第一屆澳門立法會議員,就是根據當時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的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由澳門總督委任,三種不同辦法產生。當時第一屆的立法會的17位議員中有6名直選議員、6名間選議員和5名由澳門總督委任的議員。記得當年我曾向立法會主席宋玉生先生詢問,為何在澳門組織章程中需要規定除了設有直接和間接選舉選出的議員外,還要設委任議員。宋玉生先生對我這一問題的解釋是,議會中應該有廣泛的代表性,而這種代表性應該覆蓋整個社會。所以議會需要由來自不同階層和代表不同利益的大小群體的代表組成。根據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結果,由澳督根據選舉結果,挑選一些在選舉結果中缺乏的專業人士、學者、小社團和小群體的代表人物進入議會,這樣做無疑會增強議會中的代表性,並同時照顧和方便一些較弱小的群體的代表進入議會,以致讓弱小群體的訴求亦能充分地在議會中得到反映。按宋玉生先生的說法,這樣的產生辦法是一個平衡社會利益的好辦法。

 

記得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基本法委員會曾就這個問題進行討論。討論結果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和回歸前一樣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由行政長官委任這三個途徑產生。這不僅是尊重和照顧歷史的緣故,而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認為維持一定數量的委任議員的做法,的確可以照顧某些弱小團體和族群,並可能補充立法會中缺少的專業人士代表的聲音,因而令立法會能更廣泛地代表澳門各個不同階層和群體的利益。另外為了配合民主進程的發展,在基本法附件2中規定立法會由第二屆的27位議員增加至第三屆的29位議員時,維持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席不變,而只增加直選名額,其意圖很明顯的是把議會中的直選議員的比例,在整個立法會中相對增大,以符合日漸民主開放的社會需求。目前在立法會的29位議員中,12位由直接選舉產生,10位由間接選舉產生,而7位由行政長官任。

 

本人對社會上有些人認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必須是“保皇派、自己友”的看法不能認同。根據我個人的看法這種想法並不符合基本法起草時的原意。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當時在討論和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我從來沒有聽過維持一定數量的委任議員,是要為政府在立法會內設立代言人,和在立法會中種下為政府保駕護航的鐵票。以本人之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會本來就不是必然對立的兩個機構。而是在行政主導的政治制度下兩個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機構。大家都是澳門“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事業成功實踐不可缺少的部分。通過直選或間選產生的議員並不一定是逢政府必反的敵人,也因此行政長官必須委任一些議員在立法會中充當槍手隨時招架並抵抗、壓制反對政府施政的言論。本人認為議員們對政府提出的政策、施政理念、行政措施提出一些不同看法,甚至批評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真理是越辯越清的,在真理和整個特區利益面前是沒面子的問題,亦沒有誰輸誰贏的問題。一個陽光政府應該明白被社會認同接受的政策才是好的政策。而一個經過充分討論和辯論的政策才會成為符合廣大市民願望的好政策。環顧世界各國、各地,我們無法找到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的政策能100%的受到那個國家和地區人民的擁護。所以如果政府所制定的政策能照顧絕多數人的利益,我認為已是很不錯的政策了。如果我的記憶沒錯的話,新加坡憲法規定,新加坡總統必須委任數名反對黨成員進入國會任議員。相信那幾位被委任的國會議員一定不會是新加坡總統的“自己友”。

 

我今天寫這篇文章絕對沒有針對任何人的意思。更沒有任何意思評論目前或過去的委任議員在立法會的表現,我只是對一些經常能聽到的,就有關委任議員應該如何當好一名議員的各種不同說法,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我要在這裏特別聲明的是,我絕對無意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在立法會一定要反對政府的立場,並且必須要和政府搞對立。我也不認為只有對政府的一切持反對意見的議員才是好的合格的議員。其實我認為委任議員們因為不需要擔心,他們的言論是否會令他們選民的不滿從而流失選票。因此他們是可以更客觀地對政府的施政或澳門社會上發生的事情自由地發表個人意見。另外由於他們不必受社會上日益高漲的民粹主義影響,因此他們能更冷靜地思考什麼是符合澳門整體利益,什麼是有害澳門持續發展和長期利益。也因此能更好地履行議員的職責。正如我在上面已指出的,我堅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裏,政府和立法會並不是對立的,即使在某些問題上我們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只要每個人都是從為了把澳門特別行政區建設好、發展好的觀點出發,發表一些不同意見在我看來也是無償不可的。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我從來沒有和行政長官或任何官員交換過意見,因此無法證實我所提出的和我持不同意見的論調,是否代表行政長官或政府的立場。不過無論我們對問題的看法有多大的分歧,我們每個人都必須仔細研究基本法的精神,一切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因為基本法的精神才具有真正的權威性的。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曾在多篇文章中闡明我是一個已退下來的立法會主席,現在我的意見也只是一個普通市民的個人意見,大家認為正確的不妨可以聽一聽。如果認為不正確的就一笑了之,當我沒有說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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