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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解散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7年4月25日

(原文發表於201026)

 

在我的博客網上一嚿雲纲友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有關1984年澳門立法會被解散的原因的問題。一嚿雲纲友問當時是否為選舉法引起澳督和立法會的爭論,所以澳督要求葡國總統解散立法會。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網友們,當時我雖然並非議員,(我從1976年到2009年期間除了1980年那一届立法會我不是議員,其餘各届我都是議員。) 但據我知道,那次解散立法會的導火線不是選舉法。

 

澳門歷史上唯一一次解散立法會,是1984227日。當時的澳督是葡萄牙海軍少將高斯達先生。當時的立法會主席是宋玉生大律師。澳門第2届立法會成立於1980年,當時規範澳門政府,立法會,法院,咨詢會組成和運作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組織章程”(下稱章程)。1974415日葡萄牙推翻獨裁政權後,葡萄牙國會根據葡萄牙憲法於,1976217日通過了澳門的“章程”。根據“章程”規定澳門的總督(下稱澳督)在政治上向葡萄牙共和國總统負責,並由總统委任。1980届立法會由17位議員組成。其中6位議員由直接選舉,6位議員由間接選舉和5位議員由總督委任三種方式参生。章程規定了在澳門澳督和立法會都有立法權。關於澳督和立法會行使立法權的具體規定是: 根據章程第13條規定,澳督所擁有的立法權限以“法令”行使。澳督的立法範圍包括所有未保留予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宜,但不得違反章程第31條規定。而第31條條文則分3款。1)立法會的立法專屬權限事項。2)雖屬立法會專屬權限,但立法會可授權於澳門總督立法的事項。3)立法會和澳門總督共同擁有立法權的事項。另外章程第15條又規定澳督除了制定,為充實共和國主權機關的綱要法和核准執行機關的架構和運作之法令外,其它法令在公佈後的首5次立法會會議內,如有6名議員聯署要求,該法令置於立法會的追認程序。如被立法會大會以決議形式拒絕追認的法令,於該決議在政府公報公佈日起失效。

 

自從1974年葡萄牙革命後,葡萄牙的很多政黨在澳門紛紛設立分部或尋得了聯盟者。當時中葡两國之間還没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因此中國政府和在澳門生活的中國人很少直接参與澳門政治生活。澳門的政治隨葡萄牙政治的變化而變化。1974年革命後,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葡萄牙政治非常的不穩定。政府也因為各政黨派的斗爭角力而經常更換。由於澳督不是由政府任命而是由葡萄牙總统任命,所以在澳門並没有出現,因為葡萄牙频频更換政府而更換澳督的情況。

 

澳門章程在澳門實施後,澳門成立了立法會。在澳門實現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呼聲在立法會日漸增強。因此澳督和立法會的矛盾一直很大。從1976年起來澳門任澳督的李安道,和後來的伊芝迪,都和立法會,特別是和立法會主席,有明顯的意見分歧及不和。本人當時雖然並非議員,但和澳督高斯達和立法會主席都比較熟悉。在本人眼中,他們俩人都是很有本事的能人。澳督高斯達是個典型的軍人,作風很硬也很霸道,他說的話和決定的事別人一定要聽。他治理澳門就像帶軍隊,他是指揮官,他的下屬其中包括立法會,都必須服從他的命令。當然他手下的官員和公務員,都不敢不服從他的命令。但對待立法會完全像對待他手下的一個行政部門,在對受西歐議會制度影响很深的澳門立法會來說是行不通的。當時的立法會主席宋玉生先生是一個聰明絕頂的法律界奇才。他精通法律,並在澳門是一個出色的律師。他的為人比較歉和,脾氣也相對的温和。但是他並不是一個沒有獨立思想,和對澳督唯唯諾諾的人。他一直認為立法會不是澳督的附庸機構,在治理澳門方面行政,立法,司法必須效法葡國,遵循三權立的原則。在這種情况下澳督和立法會主席之間的關係很不融洽,而且矛盾很大是意料中事。

 

19831121日澳督頒布了兩個法令,它們分别是41/83/M42/83/M41/83/M是有關澳門地區總賬目和公共行政開支的法令。而42/83/M是有關1) 撤消民政廳及澳門與離島两市行政局2) 設立行政暨公職署的法令。立法會於1984123日就上述两法令作出了两項追認決議,它們分別是1 /842/84號立法会決議。但在追認澳督的两個法令的同時,在两個追認決議中對41/83/M 42/83/M法令中的條文作出了修改。澳督對立法會此舉大為震怒。澳督在198427日通過30 /84澳督批示,否定立法會两個決議的修改條文, 宣佈维持原来刋登於19831121日的41/83/M42/83/M法令中的條文。當然立法會對澳督的這個批示大感不滿。議員們紛紛的在公開塲合指責澳督。十天後,葡萄牙總统應澳督的建議,於1984217日宣佈根據章程25條第1款規定解散立法會。我本人相信追認澳督上述两個法令的事件本身只是導火線,從澳督和立法會當時的關係來看,两者之間可說已經沒有合作空間。因此我認為解散立法會也是遲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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